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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 3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 | 3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 医药补偿 | 35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已在医院及/或在境外的医疗诊所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含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 |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8000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合同约定情况,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而实际支出的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交通工具票款,以及上述探访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或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同行旅伴因需要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照顾被保险人或看护其遗体而实际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 |
| 医疗运送和送返 | 5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
| 身故遗体送返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丧葬费用以16,000为限) |
| 旅行者随身财产 | 7500元 | 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发生损失或受到意外损坏,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申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人民币2,500元) |
| 个人钱财 | 15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合同约定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
| 旅行证件遗失 | 75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
| 家居保障 | 3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发生损失或损坏: |
| 旅行延误 | 600元(旅行延误不升级)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每5小时延误,赔偿300元;若投保选择旅行延误升级,则每3小时延误,赔偿300元) |
| 行李延误 | 15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8小时延误赔偿额:人民币500元,以保额为限) |
| 旅行变更 | 2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情形而需更改预定行程,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出的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 |
| 个人责任 | 50万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遗失或损坏,而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
| 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 | 3000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合同约定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该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
| 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 | 1.5万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每24小时赔偿额:3000元) |
| 银行卡盗刷 | 5000元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合同约定情形非法使用该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3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终止。 |
1. 单次旅行或全年旅行的每次旅行的保障期限最长为182天。
2. 此产品承保年龄为1-80周岁(含1和80周岁),被保险人常住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 此产品中“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4. 本产品提供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服务,救援热线:+86 400 888 3080,全天候为您提供保障。
5. 本保险承保区域为全球(含所有申根国家,不含美洲、非洲、中国境内),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克里米亚、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目前不接受以乌克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为旅行目的地或途经地的投保申请。
6. 本产品保障区域涵盖所有申根国家, 具体承保国家和地区请见说明函。
7. 投保本产品如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监护人。
8. 本产品提供中英文互译保单,可满足使馆对英文保单的要求。
9.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10. 本保险仅承保在境内常住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在境内常住的任何人。本保险所称的境内常住是指投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11. 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置身于境外的被保险人。
12. 投保人需在首次旅行出发前投保并交付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及时起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对于跨时区的旅行,请务必投保全程。
13.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4. 本投保页面、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5.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旅行延误保障和旅行变更保障项下可同时获得赔偿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较高者做出赔偿。
16. 若投保人为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期间同时投保美亚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游险产品,则仅按保额最高的产品作出赔偿。
17. 本人同意且已征得各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及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公司或任何与保险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18. 特别声明:自2020年1月25日零点之后投保美亚财险旅行险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已知风险。根据美亚财险旅行险项下旅行延误、旅行变更(取消或缩短)、旅行取消和旅行缩短四种附加保障对应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该已知风险属于责任免除,对于由该已知风险导致的前述附加保障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美亚财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9. 医药补偿保障涵盖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承担任以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前提。
20. 投保人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不支持企业单位投保。
- 保险条款
- 1、美亚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互联网版)(2022年第二版)注册号:C00003932312022012701441
- 2、美亚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1年第一版)注册号:C00003932322021121719123
- 3、美亚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 (互联网版)(2021年第一版)注册号: C00003931922021121719273
- 4、美亚附加境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互联网版)(2021年第一版)注册号:C00003932522021121718983
- 5、美亚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保险(2021年第一版)注册号:C00003931922021121719103
- 6、美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06号
- 7、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2021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1】(附) 027号
- 8、美亚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0】(附) 016号
- 9、美亚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15号
- 10、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2020年第一版)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1】(附) 015号
- 11、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91号
- 12、美亚附加旅行变更保险 (2020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1】(附) 013号
- 13、美亚附加旅行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12号
- 14、美亚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005号
- 15、美亚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0】(附) 018号
- 16、美亚附加旅行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保险 (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14号
- 17、美亚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 (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13号
- 18、美亚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2019年第一版)(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0】(附) 093号
- 19、美亚附加经济制裁责任免除条款(美亚财险)(备-其他)【2019】(附)017号
- 20、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传染病旅行限制责任免除条款(互联网版)(2021年第一版)注册号:C00003932322021121719213
- 21、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传染病责任免除条款(互联网版)(2021年第一版)注册号: C00003932322021121719233
- 22、美亚附加境内常住定义说明条款 (互联网版)(2022年第二版)注册号: C00003932322022031830613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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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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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点击链接:https://m.lifeinspower.com/front?platform=2。
STEP2:投保人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投保手机号码、接受手机验证码之后即可看到相应的保全变更项目,点击需要变更的保全项目之后,针对需要操作的订单进行对应的保全项目即可。
STEP3:新一站会进行协助,并全程跟进直至完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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