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150万意外身故伤残
- 最高50万猝死
- 不限社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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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发票





| 必选保障 | ||
| 意外身故残疾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1)身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残疾,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 意外医疗(含门急诊和住院) | 3万元 | 经典版: 保障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100元,如下比例给付保险金: (1)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符合治疗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部分后,对其余额: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扣除免赔额后,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自付的部分和完全自费医疗费用,按30%比例给付。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尊贵版/至尊版/至尊版pro: 保障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且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如下比例给付保险金: (1)给付比例: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80%;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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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住院津贴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按保单的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以30天为限,累计180天为限。 |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额外赔 | 30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的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民航班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的:
(1)身故,按航空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额外赔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火车(包含地铁和轻轨)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的:
(1)身故,按火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火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轮船意外身故伤残额外赔 | 3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轮船(包括客船、渡船、游船)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的:
(1)身故,按轮船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轮船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乘坐汽车身故伤残额外赔 | 1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他人驾驶的汽车,在汽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的:
(1)身故,按乘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乘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保额翻倍。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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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非营运汽车身故伤残额外赔 | 1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的:
(1)身故,按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保额翻倍。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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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性病身故 | 15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等待期7天后,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含猝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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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接种疫苗身故伤残 | 10万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并导致身故、伤残的,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的,按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在在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造成《预防接种意外伤残等级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情形、等级程度之一的,按照《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上述特定期间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上述特定期间终止日期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害骨折脱臼 | 2000元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条款)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 |
| 意外骨折后期医疗费用 | 不投保 | 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的术后固定物拆除住院医疗费用的治疗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540天止,对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1天至540天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以保单约定为限。对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1天至540天住院医疗费用保额与意外医疗保额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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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救护车费用 | 500元 |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由120急救中心或999紧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给付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
| 可选保障 | ||
| 意外高风险运动身故伤残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从事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本产品所有版本均除外以下地区: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江苏省的南通市、天津市的静海区/滨海新区、辽宁省的铁岭市、吉林省的四平市、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地区、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四川省的宜宾市。
尊贵版、至尊版、至尊版Pro: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可赔付社保目录范围内及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计算公式: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
(1)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未交纳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特别约定:保单所载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江苏省的南通市所有医院;
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葫芦岛市南票矿区总医院;
5)吉林省的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6)内蒙古除呼和浩特市外的所有医院;
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8)河南省的信阳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南阳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
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安丘市中医院;
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1)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
12)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以上除外市级所有医院的,包含其下辖区县市所有医院。下辖区县市指地级市直接管辖的县级行政单位,含市辖区、县、县级市。
被保险人在上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均不予以理赔,建议您去其他区域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生效时间】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T+4日零时。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中国人保大护甲8号意外险(旗舰版)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312021122732193);意外伤害保险 B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 册号:C0000023231202201270068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52202112202912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522021122434983);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1922021122838493);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024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312025031312643);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312021122438183);附加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322022012384393);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134012022011302361);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522021122328183);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2522021122951643);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1922021123165793);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 C00000231922021122030243);附加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 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3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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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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