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朱雀·守卫加重大疾病保险
信泰朱雀·守卫加重大疾病保险
  • 首创不得重疾也可赔
  • 可选终身额外赔付
  • 癌症持续津贴和二次赔付可兼得
信泰保险
备案名称
信泰如意守卫加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特色服务
  • 智能核保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1535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除本合同“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的60%(2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的30%(4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少儿投保增益保险金基本保额的120%/基本保额的1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的,按以下约定给付少儿投保增益保险金:
(1)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3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投保增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3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少儿投保增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投保增益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的(含18周岁),不承担给付少儿投保增益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额的0.1%×实际住院天数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从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将不予给付)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经按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可选保障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承担“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和“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重中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则仅承担其中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者所对应的给付责任。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高龄特定重大疾病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承担本合同“高龄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高龄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理赔时同时符合“高龄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和“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则仅承担“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高龄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公司首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该轻症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高龄特定轻症疾病的,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高龄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高龄特定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不投保
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80后再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年但不满2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因该疾病原因仍需持续治疗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持续、复发、转移或扩散。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患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自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本合同约定可豁免的其他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四项保险责任仅承担其中一项,即若按上述四项保险责任中的任何一项豁免保险费,则不再承担其余保险责任。
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最高基本保额限制
被保险人年龄
出生满28天-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地区划分
所有地区
A类地区
B类地区
A类地区
B类地区
A类地区
B类地区
未选择“重中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额
50万元
70万元
5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30万元
10万元
选择“重中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额
30万元
45万元
3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5万元
注:A类地区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含汉口)、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济南、福州、佛山;
B类地区为:浙江(不含杭州、宁波)、江苏(不含南京、苏州、南通)、河北、福建(不含福州、厦门)、河南、山东(不含济南、青岛)、黑龙江、辽宁、湖北(不含武汉)、江西、广东(不含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父母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选择身故责任时,仅限本人投保;未选择身故责任时,允许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投保。
【投保说明】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的关系
缴费期间/保险期间
最高投保年龄(周岁)
至70周岁
终身
一次交清
55周岁
55周岁
5年交
55周岁
55周岁
10年交
50周岁
55周岁
15年交
45周岁
50周岁
20年交
40周岁
45周岁
30年交
30周岁
35周岁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职业分类须为1-4类,且不承保从事下列职业或属于下列工种:易燃易爆物品制造;腐蚀性产品生产;土石方工程施工;高压线路安检;高空、海上、水下或井下作业;特种兵;防暴警察等意外风险较高的职业或工种,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2)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且交费期满时年龄≤70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投保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3)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广东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增值服务说明】投保成功后,被保险人本人(除约定可转让外)可在服务生效时间内享受绿通医疗服务,包括日常健康服务和重疾绿通服务。绿通医疗服务根据被保险人标准保费的贡献值,分为普惠服务、乐享服务、优享服务、尊享服务四档。标准保费的统计仅包含个人保单主险保费,不包含附加险保费。各服务类别计算标准及详细内容见《信泰保险产品绿通医疗服务手册(2021版)》
【犹豫期说明】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一种或多种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接受住院治疗、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税收居民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增值服务类型如何确定?
您好!日常健康服务(含24小时电话医生、图文医生、挂号小秘书)生效时间为对应保单生效犹豫期过后的10个自然日内。重疾绿通服务生效时间为日常健康服务生效后的第30个自然日,根据标准保费(标准保费的统计仅包含个人保单主险保费,不包含附加险保费)划分为4种服务类别,各服务类别的服务项目和次数均有不同。详见《信泰保险产品绿通医疗服务手册(2021版)》

 

如何交后续的续期保费?
您好,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从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账号中划扣当期应交的保险费,请您保持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这款产品挺好的,我可以为我的家人投保吗?
您好!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28天-17周岁,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如果不含身故责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含身故责任,则只能本人投保。
请问有纸质保单吗?
您好!本产品提供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保单将于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发送到您投保时留存的邮箱。如需纸质合同,请关注“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完成认证后,进入【客户服务】-【服务大厅】-【信息查询与资料下载】,选择“纸质保单申请”获取纸质合同。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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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并登录【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并登录【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客户服务】-【服务大厅】,选择【承保前撤件】/【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上传资料提交。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成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