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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300万元 | 本责任包含下述1-2类费用: 1) 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特定药品费用。 特别提示: i. 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进行特定药品的购买。 ii. 被保险人在购买处方中所列特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的相关规定; iii. 特别提示:本项费用包含肿瘤特药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iv. 药品范围:本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靶向药物、免疫治疗药物。(详见《药品范围说明》) 2) 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 特别提示: i.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必须是为了确定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用药方案所发生的; ii. 被保险人进行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体流程见条款中“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授权申请、审核和基因检测”; iii.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的,赔付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指定的基因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商直接结算。 iv. 本项费用包含基因检测服务,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若需使用该服务,请致电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 v. 若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保险人仍承担100%的保险金赔付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限1万元。 3) 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赔付比例为10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赔付比例为100%。约定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4) 针对一般既往症的药品使用费用范围、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限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及该药品说明书对应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在保障范围内; 5) 特别提示:本责任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 |
| 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万元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费用; 3) 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外购药械费用; 4) 本责任无免赔额,保险人按照分级累进规则进行给付,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a) 在0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是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36%; b) 2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是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 5) 本产品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 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6) 针对一般既往症的药品使用费用范围、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限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及该药品说明书对应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在保障范围内; 7) 特别提示: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必须且同时满足特定条件,详见本产品合同《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6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6012952923)中“释义三十一、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 |
| 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万元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费用; 3) 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4) 本责任无免赔额,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5)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医疗机构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支持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仍为100%; 6) 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7) 本产品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 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 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 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8) 针对一般既往症的药品使用费用范围、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限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及该药品说明书对应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在保障范围内; 9) 特别提示: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必须且同时满足特定条件,详见本产品合同《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6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6012952923)中“释义三十一、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 |
| 特定疾病康复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万元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6种特定疾病; 2) 因该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的180日内(含第18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及指定康复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发生的,以治疗该特定疾病为目的、必需且合理的康复住院治疗费用; 3) 康复住院治疗费包括:接受住院治疗,由专科医生进行的康复功能评估、确定康复目标、制定康复计划、实施治疗方案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功能恢复和重建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物理治疗、中医理疗、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费、手术费、康复住院转运救护车使用费; 4) 针对本保单约定的指定康复医疗机构普通部,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 5)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36%; 6) 针对一般既往症的药品使用费用范围、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限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及该药品说明书对应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在保障范围内; 7) 特别提示:本责任无免赔额,康复住院转运救护车使用费单次限额1000元,本责任年累计给付以100万元为限。 | |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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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1000元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 2) 自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 |
|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 | 1万元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 2) 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时(如有)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 3) 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 4) 飞机舱位级别无限制,火车(含动车、高铁)座位级别无限制; 5) 住宿费为到达转院目的地后的住宿费,住宿酒店等级无限制,单日重大疾病异地转诊住宿费用无单独限制; 6) 亲属陪同人员的行程、往返日期、航班或车次必须与被保险人的完全一致; 7) 亲属指被保险人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 |
| 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5000元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2) 在指定互联网医院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按照60%的给付比例给付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本责任保障范围内60%的药品费用会由众安保险直付给指定互联网医院或药房,您需要支付剩余的40%药品费用;本责任无免赔额,等待期为0天; 3) 每月限赔付1次,年累计赔付共12次,每次赔付限额为500元,年累计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4) 药品运送过程中产品的配送费用,需由客户自行承担; 5)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6) 本责任包含直赔购药服务。 | |
| 可选保障 | |||
| 特需医疗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需医疗费用; 3)特需医疗费用包括:特需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特需医疗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需医疗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特需医疗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特需医疗外购药械费用; 4)保险人在扣除2万元的年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5)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6)特需医疗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a)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 b)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c)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7)针对一般既往症的药品使用费用范围、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限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及该药品说明书对应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在保障范围内; 8)特别提示: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必须且同时满足特定条件,详见本产品合同《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6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6012952923)中“释义三十一、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 |
保单约定
- 保险条款
- 1、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6 版A 款)C00017932512026012952923
- 2、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平台版)注册号:C00017932512025020707503
- 3、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互联网2023版A款)注册号:C00017931922023010511293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保单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