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达尔文12号重大疾病保险
达尔文12号重大疾病保险
  • 可赔顶梁柱关爱金
  • 优化多项疾病定义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备案名称
复星联合优选K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2721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12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100%基本保额;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135%基本保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详见条款)

30种中度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60%基本保额。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详见条款)

4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30%基本保额。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详见条款)

住院津贴保险金保单约定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未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当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中止。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过“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后续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时,将扣减已经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详见条款)
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初次发生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详见条款)
可选保障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后,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详见条款)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本合同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2)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3)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详见条款)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不投保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包括“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1)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该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该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详见条款)

(可选)120种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不投保
在交费期满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该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前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不计息,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交费期满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详见条款)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不投保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同时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095日后(不含第109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该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同时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责任终止。
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影像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该次重大疾病属于,则保险公司不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未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效力终止。(详见条款)

(可选)顶梁柱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在确诊之日当日,被保险人的中任意一人未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且生存,或被保险人的中任意一人已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且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顶梁柱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详见条款)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终身)不投保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当被保险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以及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④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73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同一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影像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该次重大疾病属于此前确诊并获得赔付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当被保险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则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以外且非首次重大疾病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非首次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第二次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及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④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73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与首次重大疾病或第二次重大疾病相同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影像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该次重大疾病属于此前确诊并获得赔付的重大疾病的持续状态,则保险公司不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该次重大疾病和与该次重大疾病相邻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条款所约定的时间间隔的限制。(详见条款)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1)投保年龄与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关系:
被保险人年龄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出生满28天-40周岁
50万元
41周岁-45周岁
30万元
46周岁-50周岁
20万元
51周岁-55周岁 10万元

(2)【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保障期限

趸交

5年

10年

20年

30年

  35年

终身

55周岁

55周岁

50周岁

45周岁

35周岁 

  30周岁
至70周岁 35周岁 35周岁 35周岁 35周岁 /       /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投保人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等待期说明】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犹豫期说明】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投保人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并在犹豫期内未发生理赔,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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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11-7777)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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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复星联合健康”微信公众号,完成身份验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服务中心,保单变更,选择对应保全项目进行自助办理。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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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并登录“复星联合健康”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服务中心-保单变更-犹豫期退保

STEP3:根据页面上传资料提交。

STEP4:保单生效前或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投保人可在出单成功后,保险公司会邮件发送至邮箱。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