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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选保障 | ||
| 12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100%基本保额;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135%基本保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详见条款) |
| 30种中度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60%基本保额。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详见条款) |
| 4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30%基本保额。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详见条款)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未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当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中止。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过“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后续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时,将扣减已经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详见条款) |
| 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初次发生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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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保障 | ||
|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后,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详见条款) |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本合同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包括“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详见条款) |
| (可选)120种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 不投保 | 在交费期满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该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前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不计息,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交费期满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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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同时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65周岁前)责任终止。 |
| (可选)顶梁柱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在确诊之日当日,被保险人的中任意一人未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且生存,或被保险人的中任意一人已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且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顶梁柱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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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终身) | 不投保 |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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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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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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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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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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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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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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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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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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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周岁-55周岁 | 10万元 |
(2)【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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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趸交 |
5年 |
10年 |
20年 |
30年 |
3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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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 |
55周岁 |
55周岁 |
50周岁 |
45周岁 |
35周岁 |
30周岁 | |
| 至70周岁 | 35周岁 | 35周岁 | 35周岁 | 35周岁 | / | / |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等待期说明】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犹豫期说明】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投保人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并在犹豫期内未发生理赔,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 保险条款
- 复星联合优选 K 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5〕疾病保险 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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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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