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河池)方案三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河池)方案三
  • 意外伤害保障
  • 意外医疗
太平洋寿险
备案名称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河池)方案三
承保年龄
不限
保险期间
单次车程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458690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

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行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6000元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但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说明】

(1)本保险限购1份,超过部分无效;

(2)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意外伤害医疗赔付比例80%;

(4)仅限为本人投保。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行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适用人群】该产品无职业类别、无年龄限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发票说明】本产品提供纸质定额发票。

【理赔说明】出险后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00)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审核案件并对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进行理赔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广西河池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