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星宝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星宝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已下架)
  • 覆盖191种疾病
  • 少儿特疾/罕见病额外赔
  • 可选重疾额外赔付
复星保德信人寿
备案名称
复星保德信星宝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承保年龄
出生满30天-1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2465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未选择保险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自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选择保险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自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之日起,保险合同所有必选责任、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如有)、少儿特别关爱保险金(如有)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会继续承担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如有)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如有)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被豁免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的变更。
保险合同项下所选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三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3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3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约定

(一)身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全残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三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合同约定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
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三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被豁免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的变更。
若您选择保险合同的可选责任部分,则可选责任部分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也一并豁免。

可选保障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方式之一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后,经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后,经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再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之日起满1年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后,经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再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重大疾病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扩散;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的3个治疗年度内为治疗该重大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医疗费用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最多承担自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3个治疗年度内所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其中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每个治疗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当年度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上限时,对应治疗年度内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上限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任何第三方)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保险公司仅按80%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少儿特别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额外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或少儿罕见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身故、全残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之日或确诊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确诊日为保单周年日,则自该保单周年日起)被豁免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被豁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的变更。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最高基本保险金额限制如下:
保险责任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必选责任

72万元
必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66万元
必选责任+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 50万元
必选责任+少儿特别关爱保险金 61万元

必选责任+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

47万元

必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57万元
必选责任+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少儿特别关爱保险金 50万元
必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特别呵护保险金+少儿特别关爱保险金 42万元
注:可选责任中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障,不影响最高基本保险金额限制。
【保障说明】
(1)“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三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生效时间】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未成年人保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适用人群】
(1)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及以上(以投保时间核算),选择年交时交费期满不超过78周岁(含);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投保人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交费期为15年交,最高投保年龄为56周岁,交费期为20年交,最高投保年龄为51周岁,交费期为30年交,最高投保年龄为41周岁);
(2)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1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说明】
(1)《复星保德信星宝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本合同的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的一段期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疾病或状态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指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的一段期间。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医院说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这款产品的投保保额规则(投保保额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是什么?

您好!最低10万元,以1万元为递增单位;最高风险保额80万,按各保障责任系数计算最高保额,详情可见投保须知。

这款产品对被保险人年龄要求是?

您好!30天-15周岁(含30天、15周岁)。

等待期内发生了轻症/中症怎么处理?是终止该项疾病责任?还是终止整个轻症/中症?还是直接解除整个合同?

您好!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疾病或状态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我可以为我小孙子买吗?

您好!本产品仅支持孩子的父母为其投保。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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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21-6808)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复星保德信人寿”微信公众号,注册完成身份认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星·保单】-【自助保全】,选择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复星保德信人寿”微信公众号,注册完成身份认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星·保单】-【自助保全】,选择【保单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关注微信公众号“复星保德信人寿”,点击【星·保单】-【保单服务】-【基础服务】获取电子发票。如需纸质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21-6808)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