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重疾最高170%
- 可选癌症额外赔付2次
- 可选特别关爱身故金
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17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投保时未选择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6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轻症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 ||||||||||||||
可选保障 | ||||||||||||||||
(可选)恶性肿瘤一次扩展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确诊之日起已满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一次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可选)恶性肿瘤再次扩展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一次扩展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再次扩展保险金,若投保时未选择可选责任“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可选)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1)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2)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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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可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自身故/全残、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如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退还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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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说明】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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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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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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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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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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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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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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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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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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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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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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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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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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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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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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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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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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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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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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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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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地区:除A类地区外,其他保险公司已开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区域: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其父母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含身故责任仅限本人投保;不含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注:身故责任含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
(3)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
【犹豫期】本产品电子保单合同发出次日视为合同签收日,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具体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退还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信泰如意甘霖(臻藏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信泰保险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 055 号
- 2、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信泰保险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31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