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6】(主) 042号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银行卡指: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以上账户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发行、管理的账户。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若由于本条款第四条约定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请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72小时以内(含)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六)您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您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并由您或您允许的其他付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你与我公司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双方义务

第七条  请注意,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八条  您提交投保申请后,我公司将发送保险单给您,上面会载明您在投保申请中填写或选择的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信息。请保管好相应的保险单,以备查询或理赔使用。

索赔申请

第九条  当被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发生资金损失后,需尽快向公安机关和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损失原因证明,与损失资金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等材料;

(四)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五)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案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期间内,您或我公司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双方同意。如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退回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您】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我公司】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

【诈骗】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即造成被保险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其财物进行了主动交付或转移所有权。

【盗窃】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在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其财物。

【胁迫】指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保险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告知银行卡的账户或密码、或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其中,暴力是指他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被保险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仅有语言的恐吓或威胁不构成本保险中的“胁迫”。

【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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