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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太平财险
C0000263192202002250132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的,并经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津贴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其并发症导致的住院。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含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释义

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治定点医院。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中提及的、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的、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的肺炎。英文简称“NCP”。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新颁发标准的定义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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