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新型冠状病毒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条款-太平财险
C0000263262202002120083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人身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并因此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

3) 非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含门诊和住院);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及全残证明书等;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四)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治定点医院。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