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则本公司将(1)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九)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既往病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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