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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金生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条款-中荷人寿
中荷人寿[2020]年金保险 14 号

中荷金生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 EPB。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犹豫期: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将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诉讼时效: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 养老年金 

本合同养老年金分为 A、B、C 三种,分别简称 EPBA、EPBB、EPBC。

EPBA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

EPBB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EPBC 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期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首期年金领取日起持续生存的,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我们给付养老年金。

本合同养老年金我们保证给付二十年。保证领取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后的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

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

1)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 11.8 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如在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仍持续生存,则我们仍继续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两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养老年金领取频次默认为按月领取。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如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投保人可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不含)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1.1.2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与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3.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若前项变更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1养老年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养老年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由养老年金受益人申领保险金,若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养老年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针对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开展的相关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予以配合。

4.3.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关权利文件。

4.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 (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5.2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养老年金领取后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7.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7.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7.4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本合同解除;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

 

7.5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外,

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内,则我们以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7.7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8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9 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10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保险费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依据变更后的保险费确定已缴保险费。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殴斗: 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用暴力攻击伤害对方的搏斗行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危险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因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

有效身份证明: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应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以本公司的要求为准。

利率:借款利率、欠缴保险费利率、逾期给付保险金利率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

利率作相应浮动,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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