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若因被保险人或其父母身故,则须提供: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或其父母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4)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5)境外所就读学校出具的被保险人学业中断证明;
6)境外留学期间的租赁合同文件;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必须被送返回境内治疗,则须提供:
1)索赔申请表;
2)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3)境外所就读学校所出具的被保险人学业中断证明;
4)境外留学期间的租赁合同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7.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