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或机场内的摆渡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属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被保险人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固定翼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或摆渡车,是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越过车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目的地离开车门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乘坐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越过船只船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目的地离开船只船舷时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