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附加个人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美亚保险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013
(以下简称我们)
(本附加合同必须投保起始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仅承保成年被保险人,不承保任何未成年人。
若任何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乘坐任何直升飞机以及非商业运营的飞机、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铁路列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或机场内的摆渡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属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被保险人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固定翼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铁路列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或摆渡车,是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越过车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目的地离开车门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乘坐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是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越过船只船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目的地离开船只船舷时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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