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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美亚保险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1122436723
(以下简称我们)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骨折并以该骨折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依据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周数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周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金额给付保险金,但每次入住医院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周数(如有)为限,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入住医院的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同一意外骨折累计给付周数(如有)为限,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适用的总赔偿周数为限。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则无论续保次数,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入住医院的累计给付周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间歇性入住医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我们将按不同意外事故导致骨折住院给付。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我们对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的累计给付周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本附加合同适用的免责周数(如有)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周数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责周数的住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任何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障时,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原因而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屈光不正;任何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眼科检查、视力矫正,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3)一般的身体检查(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进行的牙科和眼科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4)脊椎病。
(5)中草药、中药材或任何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推拿、按摩、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法、灸法、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任何在中医科、理疗科、康复科进行的治疗。
(7)任何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8)任何过敏反应、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未取得医生的证明。
(10)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
(11)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自出院之日起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
(3)医院出具的X光片或CT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持续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且该住院应属必需且合理。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三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性治疗除外。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周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的住院治疗周数,住院满七天为一周(含首尾两日),不足一周不予给付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四、本合同所称的病理性骨折:是指骨质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从而失去原来的坚固性,在正常活动或轻微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包括骨软化症、骨质疏松症、骨结核、骨肿瘤等引起的骨折。
五、本合同所称的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是指骨骼在长期反复地操作、过度使用中造成骨骼疲劳衰弱,而导致骨骼部分或完全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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