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延期滞留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097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在旅行途中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因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急重症接受住院治疗,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滞留,造成被保险人推迟返程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
(一)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对于交通费用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车票费用标准为限;
(二)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对于食宿费用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被保险人旅行预定食宿费用标准为限;
(三)保险人在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符合本条(一)至(二)款的实际支出费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形下或责任免除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根据本附加险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双方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出来的免赔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由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遭受意外伤害或急重症的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五)原订交通、食宿费用的证明文件;
(六)额外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证明、费用明细、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七)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