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二)被保险人怀孕、分娩、流产;
(三)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六)被保险人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七)被保险人对捐献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八)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九)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十)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因经济原因不能旅行。
第四条 下列情形或期间发生旅行费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二)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旅行社收取的用于取消行程的手续费;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旅行,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三)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合同,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旅行中断/取消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