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随身行李/物品盗抢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险
(国寿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附)066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和物品在旅行途中因被盗窃、抢劫、抢夺或他人恶意破环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随身行李和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随身行李和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内的损失;
(二)放置于无人看管的交通工具内的损失,但有明显外来破环痕迹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发现随身行李和物品被盗窃、抢劫、抢夺或恶意破环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
 
第五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另行托运的行李和物品;
(二)被保险人租赁的行李和物品;
(三)被保险人非法拥有的行李和物品;
(四)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单证、银行卡、信用卡、代币卡、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旅行证件;
(五)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珠宝、古董、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纪念品、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
(六)玻璃、水晶等易碎或易破物品;
(七)文件、账册、图表、图章、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资料等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八)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移动电话、个人掌上电脑等便携式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游戏机、随身听等数码设备;
(九)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零配件;
(十)动物、植物、农作物、食物。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随身行李/物品盗抢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双方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出来的免赔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随身行李和物品。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提供旅行服务的承运人、食宿供应商、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三)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财产,该实物应具有受损保险财产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财产。
在对受损保险财产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由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事故发生地警方出具的报案回执或其他有效报案证明材料;
(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随身行李/物品盗抢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第十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