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六)暴雨、暴风、雷击、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等自然灾害;
(七)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破裂;
(八)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九)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导致的损失;
(二)间接损失;
(三)贬值损失;
(四)被保险人自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
(五)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根据本附加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拥有的财产;
(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单证、银行卡、信用卡、代币卡、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旅行证件;
(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珠宝、古董、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纪念品、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
(四)文件、账册、图表、图章、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资料等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零配件;
(六)动物、植物、农作物、食物;
(七)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八)违章建筑或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