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由被保险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及登机牌复印件;
(四)延误航班所属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延误原因的书面证明;
(五)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