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随身行李和物品。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提供旅行服务的承运人、食宿供应商、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三)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财产,该实物应具有受损保险财产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财产。
在对受损保险财产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由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事故发生地警方出具的报案回执或其他有效报案证明材料;
(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随身行李/物品盗抢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第十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