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由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遭受意外伤害或急重症的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五)原订交通、食宿费用的证明文件;
(六)额外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证明、费用明细、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七)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