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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健康)[2015]附46号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2.1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天内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对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日起的90天内(含90天)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见4.2),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于境外就医,并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30天内(含30天)因该意外伤害或该疾病需继续住院(释义见4.3)接受后续治疗的,保险人对上述30天内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亦予以给付,该后续治疗费用的补偿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3)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4)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4)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释义见4.5)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出院小结;

 (6)医疗正式收据及明细清/账单;

 (7)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8)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4.1医疗机构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医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2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是指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情,实施的必要的医疗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是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3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4既往病症

 是指每次境外旅行前的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4.5医生

 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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