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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证费用损失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其他)[2014]主22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依法申请非移民类境外签证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出国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时所交付的签证申请费用。

 

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出国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时,因签证签发机构拒绝,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签证申请费用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签证费用损失未获补偿的剩余部分。

 

四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二)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三) 被保险人的出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出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参与官员会见导致的签证费用的损失;

(三) 签证机构已经向被保险人退还签证费用;

(四) 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或代办费;

(五)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之外的部分;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身份证明;

 (四) 被保险人支付签证费用的交付凭证;

 (五) 由签证签发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被拒签的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页、拒签通知等;

 (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九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每次赔付金额=(实际签证费用损失-免赔额)*赔偿比例 或 每次赔付金额=实际签证费用损失*(1-免赔率)*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十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支付签证费用使用货币如涉及外币,均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十二  释义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二十八条 【前往国】指被保险人申请签证计划前往旅游、探亲、留学或商务出差的目的地国家。

第二十九条 【签证】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证件有效,并核准该证件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

第三十条 【签证签发机构】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负责在中国签发入境签证的驻华机构,包括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或其他驻华机构。

第三十一条 【拒签】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签证,被签证签发机构拒绝。

第三十二条 【移民签证】指签证申请人可取得前往国的永久居留权,在居住一定时期后,可成为该国的合法公民。

第三十三条 【非移民签证】主要包括商务、劳务、留学、旅游、医疗、培训等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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