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后,方可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三)保险人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载明的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 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被保险人申请索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5.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6.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