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释义见7.1)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负责赔偿。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5)赔偿协议(如有);
(6)赔偿给付凭证;
(7)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是指与被保险人没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