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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2020版B款)条款-安盛天平
注册号:C00007832522020123101511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2020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间盘疾病。
5.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
6.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等类似预防性措施;任何自然产生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以及渐进过程。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除外。
11.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慢性病、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12.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和警告)。
(二)任何下列情形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5.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保养、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牙齿植种;非因意外事故进行的任何牙科检查、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进食活动(包括咀嚼或啃咬)引发的牙科治疗;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6.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外交部、文旅部(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三)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在保单失效后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复发产生的费用。
2.持续性治疗费用,包括购买本保险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费用。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四)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五)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住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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