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或者在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后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索赔证明,连同本公司的索赔申请表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遗失或损坏物品的购物发票原件(如适用);
(四)损坏物品的修理发票原件(如适用);
(五)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