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保险责任
若本保险责任项下的保障项目(一)、(二)未经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公司不承担保障项目(一)、(二)的保险责任。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若本保障项目未经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是否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未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本公司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按照由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水平进行赔偿。
(二)身故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若本保障项目未经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九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该事故或疾病发生九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额外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三)紧急援助热线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遇紧急医疗情况时,可以拨打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然而,应当强调的是,被保险人不应将此作为诊断而仅应视为建议。如有医疗必要,被保险人应当寻求其他医师或医学专家进行个人诊断,而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则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预约。
(四)亲友陪同住宿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症,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为需要接受住院治疗,且确实需要陪同照顾的,本公司将以每晚1000元人民币/间为限,承担一名被保险人随同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指定的朋友在陪同期间实际支出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五晚。
(五)家属前往处理后事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症,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要求,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名配偶、(岳)父母、成年子女、(外)祖父母、成年(外)孙子女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并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
(六)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由于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突发急症、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该被保险人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认定有护送必要,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协助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班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并承担单程经济舱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必要时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紧急返回居住地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居住地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境外城市并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协助安排搭乘返程适当航班(经济舱)或搭乘其他适当交通工具。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的决定,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停止服务。
(八)电话翻译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需要翻译服务,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若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九)紧急口讯传递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进行境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或住院情况下,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免费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亲友。
(十)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任何被保险人进行境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协助:
1.提供办理外国签证要求的相关信息;
2.提供外国防疫注射要求的相关信息;
3.提供国外主要城市天气预报;
4.提供人民币与主要外国货币的汇率及机场税的情况。
(十一)行李丢失的协助寻找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经该被保险人要求,可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提供追回损失的指导。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二)法律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十三)使领馆信息支持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十四)旅行证件/护照丢失援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丢失旅行证件或护照时,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提供当地中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补发手续信息。补发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