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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19版)-安盛天平
C00007831922019012810921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尽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连续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一)任何由下列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
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保险人旅程延迟是旅行服务机构的过失或过错造成
 
(二)任何下列情形引起或与之有关损失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购买本保险时应该知道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4、被保险人搭乘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中转联程发生在境外的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的索赔申请表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五)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六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航空公司超售:
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恐怖分子行为:
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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