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理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所支出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单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外”)的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主险合同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30%。
(二)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5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2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
(三)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境外医疗机构或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四)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五)异地安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的。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安葬费用包括:遗体处理费用、火化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包括购买墓地和举办仪式的费用)。
(六)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境外医疗机构或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交通费用须为经济舱机票、船票、车票费用。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他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上述项目的补偿或赔偿,则保险人以各项补助金给付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各项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治疗;
(二)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播疾病、怀孕、分娩、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美容手术;
(三)在境外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结算币种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旅行目的地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