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数 | 医疗费用分段(人民币) | 给付比例 |
1 |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0% |
2 |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3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4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5 | 3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疾病,以及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投保后45天观察期内罹患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六、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保险观察期内已出现临床症状,并已针对临床症状进行相应的诊疗,在保险观察期后首次确诊的;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非疾病或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就医支付的交
通费(含救护车费及转院费)、食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十三、被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营利性医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进行药物或疫苗试验。
第七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