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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i保万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阳光人寿
阳光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042号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阳光人寿附加i保万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i保万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i保万安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10.2)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2.4.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在按照本条款2.4.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见10.3)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10.4)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10.5)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见10.6)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见10.7)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4.3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4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按照本条款2.4.3“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仅对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仅对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2.4.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8)就诊,经专科医生(见10.9)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见10.10),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见10.11)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2.4.6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10.12)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4.7最高给付金额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与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8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5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见10.1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见10.14)、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见10.15)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10.16);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7)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10.18)、跳伞、攀岩(见10.1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20)、摔跤、武术比赛(见10.21)、特技表演(见10.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款2.5款1中列举的各项情形;
2)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由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或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或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3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由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或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或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6身体检查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5.2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本附加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复效必须随主合同复效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须合并主合同提出申请。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电子投保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未复效;
3)被保险人身故;
4)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与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本附加合同解除、满期;
6)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9.2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3)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4)欠款扣除;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10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10.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0.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参考网址:http://www.iachina.cn/upload/2014/0321/20140321051824215.pdf
 
10.3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10.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机动运输工具,包括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有轨电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期间指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期间指自进入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
 
10.5自驾汽车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非营运汽车是指: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所有权属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有的,且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运;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乘用车;
4)不包括以下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10.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条款约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本条款约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乘用车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6)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7)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10.8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0.9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10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且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10.11实际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一日二十四小时住在医院的日数,不包括挂床等不合理住院日数。挂床是指被保险人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在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住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在医院不满二十四小时的情形,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10.12基本医疗保险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障项目。
 
10.13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10.14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15精神行为障碍
指属于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中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代码F00-F99)所列疾病。
 
10.1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17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2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2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2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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