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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站华夏游方案二——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身故遗体运返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附534号
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2.1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含30天)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 遗体运返保险金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运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2.1.2 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

(2)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7)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8)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7)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8)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既往病症

是指每次境内旅行前的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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