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出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人保财险
注册号:C00000232322020122918301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出行类意外健康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附加险内容
2.1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资格(见释义)之日,在出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含30天)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以下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 遗体运返保险金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运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2.1.2 丧葬保险金        
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2.2 补偿原则
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遗体运返和丧葬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保险)获得相关遗体运返和丧葬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遗体运返和丧葬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通用责任免除
2.3.1.1 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6)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7)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8)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2.3.1.2 对于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出行收费中的费用;
(2)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2.3.2   不同出行类型的责任免除
2.3.2.1 旅行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2)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3)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4)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5)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2.3.2.2 境外工作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未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
(2)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3)服军役、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4)未在境外工作签证签发国家或地区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2.4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按照出行类型,相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 通用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6)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 不同出行类型的申请材料
3.2.1 商务旅行
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3.2.2 其他旅行
(1)境内旅行: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2)境外旅行: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3.2.3 境外工作
(1)被保险人的境外工作签证;
(2)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3)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出具的事故证明。
3.2.4 境外留学生
被保险人的留学证明,包括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注册证明。
4 释义
4.1 保资格
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附加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4.2 意外伤害
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4.3 高风险运动
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4.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4.6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7 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8 既往病症
(1)商务旅行
指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①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②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③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三十天内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2)其他旅行
指被保险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①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②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③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两年内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3)境外工作
指被保险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①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②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③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4)境外留学
指被保险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①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②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③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三年内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4.9 保险金申请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注:该文件是PDF文件格式,需要用Adobe Acrobatr软件阅读。
如果您无法阅读,请点击这里下载并安装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