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责任免除
2.3.1 通用责任免除
2.3.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急性疾病医疗费用、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8)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9)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赠方接受器官捐赠手术;
(11)被保险人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治疗;
(12)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1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见释义)、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15)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6)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7)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9)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2.3.1.2 对于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1.3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2 不同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2.3.2.1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9)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0)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见释义)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3.2.2 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急性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美容;
(2)被保险人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4)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6)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8)传染病(见释义);
(9)首次就诊未能在发病后24小时内进行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除外。
2.3.2.3 意外医疗和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1)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同2.3.2.1。
(2)急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同2.3.2.2。
2.3.2.4 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8)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12)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3)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原出发地县域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