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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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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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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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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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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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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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40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守护神终身寿险》,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812,330元,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甲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范围 |
给付金额 |
案例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时给付金额,详见条款“1.2保险责任”部分 |
若甲先生在43岁时(第4个保单年度)不幸因病身故,其儿子小甲将获得身故保险金56万元,以弥补甲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时给付金额,详见条款“1.2保险责任”部分 |
若甲先生在53岁时(第14个保单年度)不幸遭遇车祸全残,其本人将获得全残保险金140万元,本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