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疾病、药物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第七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癫痫病发作期间;
(六)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翼装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狩猎、生存训练、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第八条
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或者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