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主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3)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6)被保险人挂床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住院定义、医院定义的医疗行为;
(7)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9)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减压病、中暑、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肌肉劳损、肩周炎,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