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中意团体意外保险——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财险
注册号:C0001173231202105197149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出生满6个月至23周岁(含23周岁)的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但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四)任何形式的斗殴,但正当防卫除外;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减压病、中暑、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或被保险人因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而身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离子化、辐射或污染;
(十二)恐怖主义行为、恐怖袭击;
(十三)绑架。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权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六)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搏击及高风险运动。
由于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或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零时(以后发生者为准)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资料起30日内按总保险费的5%扣除手续费后,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清单中载明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
若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年龄与实际不符,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团体风险程度的判断时,保险人将重新评估承保风险,并有权据此重新确定整个团体的承保费率和保费,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个被保险人进行保费调整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意财险保险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施这种行为。
5.恐怖主义:指任何个人或集团运用武力或暴力,以达到政治上的、宗教上的或意识形态上的目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或致使民众或部分民众处于恐慌。
6.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7.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9.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2.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3.高风险运动:指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包括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车辆越野赛等运动。
14.先天性疾病: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6.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7.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件:
ICS 03.060
A11
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China insurance disability standard and code
2014-1发布
2014-1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4
    1范围    4
    2术语与定义    4
    3伤残的评定    4
3.1确定伤残类别    4
3.2确定伤残等级    4
3.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
3.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5
    4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5
4.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5
4.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
4.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8
4.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8
4.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0
4.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1
4.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6
附录A    18
    A.1概述    18
    A.2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18
    A.3分类级别的含义    18
    A.4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20
    A.5相关关系    24
附录B    26
参考文献    2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引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附录A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附录B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伤残disability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body structure
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body function
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伤残的评定
3.1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3.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下同。
4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4.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s130.188
4.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s110.488;b117.4,b198.4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s110.388;b117.3,b198.3Z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s110.388;b117.3,b198.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s110.288;b117.2,b198.2
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b110.4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s220.413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s220.411/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s220.411/2,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s220.411/2,b210.4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s220.411/2,b210.3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s220.411/2,b210.2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s220.411/2,b210.1X2/1
注:视力和视野
5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下同。
4.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眼盲目5级
2级
b210.4Z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b2101.4Z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b210.4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b2101.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b210.3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b2101.3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b210.2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b210.1X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b2101.23
续表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眼盲目5级
7级
b210.4Z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b2101.4Z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b210.4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b2101.4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b210.3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b2101.31/2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b210.1X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b2101.21/2
4.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s2204.188;b210.1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4.2.4眼睑结构损伤
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s2301.863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s2301.853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s2301.323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s2301.321/2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s2301.861/2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s2301.851/2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b230.43,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b230.33,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b230.43,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b230.41/2,b230.32/1,s240.411/2,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b230.2Z3,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b230.33,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b230.41/2,b230.32/1,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b230.33,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b230.2Z3,s240.411/2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s240.413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s240.411/2,s240.322/1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s240.411/2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s240.321/2
4.2.6听功能障碍
1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b230.4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b230.3Z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b230.41/2,b230.32/1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b230.3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b230.41/2,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b230.41/2,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b230.31/2,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b230.31/2,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b230.4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b230.2Z1/2,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b230.3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b230.1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b230.2Z1/2
4.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3.1鼻的结构损伤
1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s3100.419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7级
s3100.32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s3108B.253/s3300.259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8级
s3100.224,s3100A.221/2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s3100A.22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s3108A.251/2/s3108B.251/2
4.3.2口腔的结构损伤
1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s3203.328Z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s3203.228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s3200.32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s3200.220
4.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1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b167.4,b399.4
表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1.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1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s4100.418S,s4301.413S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s4100.350S;b410.2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s41008.148
1.4.2脾结构损伤
15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s4203.419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s4203.228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s4203.148
1.4.3肺的结构损伤
1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s4301.411/2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s43018A.823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s43018A.321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s43018A.828
1.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1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级
s4302A.3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s4302A.2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s4302A.1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s4302A.120
1.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1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b5102.4,b5105.4
表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肠的结构损伤
1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s5400.328Z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s5400.328
续表1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s5401.419,s8105.158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s5401B.419,s598A.419,s5401A.228,s8105.158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s5400.327,s5400C.419,s5408A.41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s5400.326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s5401A.328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s5401A.22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s5401B.189,s598A.189,s8105.15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s5401B.189,s598A.189;b820.1
4.5.3胃结构损伤
2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s53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s530.328
4.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2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s55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s550.328;b5408.4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s550.226,s5400A.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s550.328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s550.128
4.5.5肝结构损伤
2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s560.328Y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s560.328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s560.128
4.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2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s6100.413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s6100A.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s6101.413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s6101.453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s6101.411/2,s6101.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s6102.41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s6103.459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s6101.411/2,s6101.342/1
续表2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s6101.451/2,s6101.3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s6100.411/2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s6101.343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s6101.411/2,s6101.242/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s6101.451/2,s6101.2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s6100.12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s6101.41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s6101.45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s6103.248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s6102.128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s6100.148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s6101.341/2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s6102.148
1.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2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s6304.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s6304.44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s6304.411/2,s6304.442/1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s63051.419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s63033.257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s63051.324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s6308.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s6308.45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s6308.411/2,s6308.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s6301.41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s6302.413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s6302.411/2,s6302.22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s6301.22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s6302.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s6301.148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s6304.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s6304.44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s6308.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s6308.451/2
4.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25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s7101A.413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s7101A.411/2,s7101B.412/1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s7101B.41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s7101A.411/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s7101A.411/2,s7101B.411/2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s7101B.411/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s7101A.323,s7101B.323,s3200.320Y
续表25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s7101A.321/2,s7108.3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s7101B.321/2,s7108.328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s7108.328,s8100B.358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s7101A.221/2Z,s7108.2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s7101B.221/2,s7108.2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s7101A.323,s7101B.323,s3200.320Z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s7101A.221/2,s7108.228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s7108.328,s8100B.25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s7101A.323,s7101B.323,s3200.32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s7101A.223,s7101B.223,s3200.220Y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s7101A.223,s7101B.223,s3200.22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s7100.2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s7101A.123,s7101B.123,s3200.120
4.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2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6级
s7103A.881/2;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6级
s7103A.883;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8级
s7103A.883;b710.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s7103A.881/2;b710.1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2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s7302.413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s7302.883;b710.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s7302.411/2,s7302.882/1;b710.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s7302.323Y/s7302.883;b710.3Y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s7302.323Z/s7302.883;b710.3Z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s7302.323/s7302.883;b710.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s7201.881/2,s73001.881/2,s73011.881/2;b7100.4,b7101.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s7302.223/s7302.883;b710.2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s7201.881/2,s73001.881/2,s73011.881/2;b7100.4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s730.36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s7302.123Z/s7302.883;b710.1Z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s730.263
续表2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10级
s7201.851/2,s73001.851/2,s73011.851/2;b7100.2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2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s7400.259,s750.3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s7701A.259,s750.363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s7400.259,s750.263Z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s7701A.259,s750.263Z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s7400.259,s750.2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s7701A.259,s750.263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s7400.259,s750.1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s7701A.259,s750.163
4.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2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s75021A.413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s750.363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s75028A.443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s75021A.411/26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s75001.881/2,s75011.881/2,s75021.881/2;b7100.4,b7101.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s750.263Z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s75028A.441/2,s75028A.242/1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s75020A.41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s75001.881/2,s75011.881/2,s75021.881/2;b7100.4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s75020A.883;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s750.26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s75028A.441/2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9级
s75020A.323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s75020A.481/2;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s750.163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s75028A.241/2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10级
s75020A.22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10级
s75001.851/2,s75011.851/2,s75021.851/2;b7100.2
注: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4.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3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s73011.4136,s75021.411/26/s73011.411/26,s75021.4136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s73011.4136,s750.881/2;b760.4/s75021.4136,s730.881/2;b760.4/s73011.411/26/s75021.411/26,s750.881/2/s73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s73011.411/26/s75021.411/26,s750.881/2/s730.881/2,s730.882/1/s750.883/1;b760.4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s730.883,s750.881/2/s730.881/2,s750.883;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s73001.4136/s75011.4136/s73001.411/26/s7501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s73001.411/26/s75011.411/26,s750.882/1/s730.882/1;b760.4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s730.883/s750.883/s730.881/2/s750.881/2;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s73011.4136/s75021.4136/s73011.411/26/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s73011.411/26/s75021.411/26,s750.882/1/s730.882/1;b760.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s7201.881/2,s73001.881/2,s73011.881/2;b7100.4,b7101.3/s75001.881/2,s75011.881/2,s75021.881/2;b7100.4,b7101.3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s73001.411/26/s75011.411/26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s730.881/2/s75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s73011.411/26/s75021.411/2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s73008A.451/2/s73008B.451/2/s73008C.451/2/s75008A.451/2/s75008B.451/2/s75008C.451/2
注: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3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s76000.250/s76002.250,s76000.240/s76002.240;b710.3Z
续表3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s76000.250/s76002.250,s76000.240/s76002.240;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s76000.250/s76002.250,s76000.240/s76002.240;b710.2
4.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3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s730.883,s750.883;b7304.1,s730.881/2/s750.881/2/s730.882/1/s750.882/1;b7301.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s730.883,s750.883;b7304.1,s730.881/2/s750.881/2;b7301.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s730.883,s750.883;b7304.1,s730.881/2/s750.881/2;b7301.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s730.883,s750.883;b7304.1,s730.881/2/s750.881/2;b7301.1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s730.881/2,s750.881/2,s760.881/2;b7302.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s730.881/2,s750.881/2,s760.881/2;b7302.2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s730.881/2,s750.881/2,s760.881/2;b7302.1,b7301.3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s730.881/2,s750.881/2,s760.881/2;b7302.1,b7301.2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s730.881/2,s750.881/2,s760.881/2;b7302.1,b7301.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s760.887,s750.883;b7303.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s760.887,s750.883;b7303.2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s760.887,s750.883;b7303.1,s750.881/2;b7301.3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s760.887,s750.883;b7303.1,s750.881/2;b7301.2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s760.887,s750.883;b7303.1,s750.881/2;b7301.1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s730.881/2/s750.881/2;b7301.3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s730.881/2/s750.881/2;b7301.2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s730.881/2/s750.881/2;b7301.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s760.887,s750.883;b7303.3,b525.4,b620.4
注: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4.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3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s8100.178Z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s8100B.848;b820.3U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s8100.848;b820.3,b7653.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s8100B.848;b820.3V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s8100.848;b820.3,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s8100B.848;b820.3Y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s8100.1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s8100.848;b820.2,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s8100B.848;b820.2X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s8100A.12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s8100B.848;b820.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s8100.344Z;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s8100B.848;b820.1Z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s8100.0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s8100.344;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s8100B.848;b820.0V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s8100B.848;b820.0X/s8100B.858;b820.0X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s8100B.848;b820.0Z/s8100B.858;b820.0Z
注: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下同。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3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s8105.370,s8102.370,s8104.3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s810.840;b820.3T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s810.840;b820.3U
续表3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s8105.270,s8102.270,s8104.2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s810.840;b820.3W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s810.840;b820.3Y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s8105.170Z,s8102.170Z,s8104.170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s810.840;b820.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s810.848;b820.2X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s8105.228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s8105.170,s8102.170,s8104.1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s810.848;b820.2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s810.848;b820.1Y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s810.848;b820.1
表注: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码规则
A.1概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编码原则,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进行编码。
A.2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成份: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在每种成份的编码前均指定一个首字母。
b用于身体功能
s用于身体结构
紧跟字母b和s是编码数字,开始是章数(1位数字),接着是二级水平(2位数字)、第三和四级水平(各为1位数字)。如下例所示:
s7    与运动相关的结构    (1级水平类目)
s730    上肢的结构    (2级水平类目)
s7302    手的结构    (3级水平类目)
s73001    上臂的关节    (4级水平类目)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伤残条目的需要,可以应用任何级别的编码数字。任何个体在每一水平上可以有不止一种编码,它们可以是相互独立的或是彼此间相互联系的。
A.3分类级别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照ICF分为8个大类,每个大类分为身体结构一级分类和身体功能一级分类,在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一级分类下又分为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小类。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ICF的具体内容如表A1。
 
A1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s1神经系统的结构
s110脑的结构
b1精神功能
b110意识功能
b117智力功能
b167语言精神功能
b198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s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
s220眼球的结构
s2204眼球的晶状体
s2301眼睑
s240外耳的结构
b2感觉功能和痛觉
b210视功能
b2101视野功能
b230听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s3涉及发声和言语的结构
s3100外鼻
s3100A鼻翼
s3108A鼻孔
s3108B鼻腔
s3200牙齿
s3203舌
s3300鼻咽
s3400声带
b3发声和言语功能
b399未特指的语言和发声功能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s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
s4100心脏
s41008特指心肌
s4203脾
s4301肺
s43018A特指肺叶
s4302A肋骨
b4心血管、血液、免疫和呼吸系统功能
b410心脏功能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s5与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
s530胃的结构
s5400小肠
s5400A十二指肠
s5400C回肠
s5401大肠
s5401A结肠
s5401B直肠
s5408A特指盲肠
s550胰的结构
s560肝的结构
s598A特指肛门
b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功能
b5102咀嚼
b5105吞咽
b5152吸收养分
b525排便功能
b5408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s6与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
s6100肾
s6101输尿管
s6102膀胱
s6103尿道
s6301子宫的结构
s6302乳房和乳头
s63033阴道
s6304睾丸
s63051阴茎体
s6308特指输精管
b6泌尿生殖和生育功能
b620排尿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s7与运动有关的结构
s7100颅骨
s7101A上颌骨
s7101B下颌骨
s7103A颞下颌关节
s7108特指面部软组织
s7201肩部关节
s730上肢的结构
s73001上臂关节
s73008A肱骨骺板
s73008B尺骨骺板
s73008C桡骨骺板
s73011前臂关节
s7302手的结构
s7400骨盆部骨
s750下肢的结构
s75001大腿关节
s75008A股骨骺板
s75008B胫骨骺板
s75008C腓骨骺板
s75011小腿关节
s75020A全部足趾
s75021踝关节
s75021A跗跖关节
s75028A足弓
s760躯干的结构
s76000颈椎
s76002腰椎
s7701A髋臼
b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
b710关节活动功能
b7100单关节的活动
b7101多关节的活动
b7301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b7302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b7303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b7304四肢肌肉的力量
b760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b7653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s8皮肤和有关结构
s810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s8100头颈部的皮肤
s8100A头皮
s8100B面部皮肤
s8102上肢皮肤
s8104下肢皮肤
s8105躯干和背部皮肤
b8皮肤和有关结构的功能
b820皮肤的修复功能
A.4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A.4.1身体功能的编码
身体功能是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A.4.1.1身体功能的限定值
身体功能编码部分用两位限定值显示身体功能损伤的范围或幅度。一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范围,一种损伤可以描述为丧失或缺乏、降低、附加、超过或者偏差。在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二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者部位。身体功能的限定值并不是两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两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例如某人的智力缺损可以编码为b117“智力功能”。
A1
 
 
 
 
 
 
身体功能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A2。
A2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0没有损伤(0-4%)
1 轻度损伤(5-24%
2 中度损伤(25-49%
3 重度损伤(50-95%
4 完全损伤(96-100%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损伤的程度
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
 
损伤的部位
1右侧
2左侧
3双侧
1/2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注: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b210.1X3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X-程度;3-双侧)。
A.4.1.2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使用
一旦出现损伤,身体功能损伤或障碍的范围或程度,就可以使用通用的限定值进行量化。例如:
s76000.250/s76002.250,s76000.240/s76002.240;b710.2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达到中度障碍“2”:5-24%)
s76000.250/s76002.250,s76000.240/s76002.240;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达到重度障碍“3”:50-95%)
A.4.1.3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的使用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是在ICF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在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用二级限定值进一步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部位。具体规则和方法如下:
说明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没带字母的为最轻级,带Z为程度加重,Y,X,W....,程度越来越重),例如
b710.2 关节活动功能中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伤残等级为9
b710.3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伤残等级为8
b710.3Z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伤残等级为7
又例如:s4302A.120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s4302A.120Z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说明损伤的部位,1右侧),2左侧),3(双侧),1/2(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2/1),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例如 b210.43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3代表双侧)
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b210.1X3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X-程度;3-双侧)。
A3说明视力及视野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A4说明听力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A5说明肌肉力量限定值的具体应用。
A3
视力
视野
正常-功能限定值为0
 
视力》0.8-功能限定值为0Z
 
0.6《视力<0.8-功能限定值为1
80°《直径《100°-1
0.4《视力〈0.6-功能限定值为1Z
60°《直径〈80°-1Z
0.3《视力〈0.4-功能限定值为1Y
50°《直径〈60°-2
盲目1级-功能限定值为1X
40°《直径〈50°-2Z
盲目2级-功能限定值为2
30°《直径〈40°-2Y
盲目3级-功能限定值为3
20°《直径〈30°-2X
盲目4级-功能限定值为4
10°《直径〈20°-3(盲目3级)
盲目5级-功能限定值为4Z
5°《直径《10°-4(盲目4级)
 
直径〈5°-功能限定值为4Z
表A4
听力
>91db:功能限定值为4
81-91db:功能限定值为3Z
71-81db:功能限定值为3
56-71db:功能限定值为2Z
41-56db:功能限定值为2
31-41db:功能限定值为1Z
26-31db:功能限定值为1
<26db:功能限定值为0
表A5
肌力
肌力2级-功能限定值为3
肌力3级-功能限定值为2
肌力4级-功能限定值为1
A.4.2身体结构的编码
身体结构是身体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成份。
A.4.2.1身体结构的扩展规则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身体结构编码进行了扩展。
s3100A-鼻翼 s3108A-鼻孔 s3108B-鼻腔
s41008-特指心肌 s43018A-肺叶 s4302A-肋骨
s5400A-十二指肠 s5400C-回肠 s5401A-结肠
s5401B-直肠 s5408A-盲肠 s598A-肛门
s6100A-孤肾 s6308-特指输精管 s7101A-上颌骨
s7101B-下颌骨 s7103A-颞下颌关节 s7108-特指面部软组织
s73008A-肱骨骺板 s73008B-尺骨骺板 s73008C-桡骨骺板
s75008A-股骨骺板 s75008B-胫骨骺板 s75008C-腓骨骺板
s75020A-全部足趾 s75021A-跗跖关节 s75028A-足弓
s7701A-髋臼 s8100A-头皮 s8100B-面部皮肤
A.4.2.2身体结构的限定值
身体结构使用四级限定值进行编码。一级限定值描述损伤的范围和程度,二级限定值用于显示改变的性质,三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部位,自定义的四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其他说明。身体结构的限定值并不全是四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四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四级限定值
A2
 
 
 
 
 
 
 
 
 
身体结构的各级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A6。
A6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性质
三级限定值
损伤的部位
四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其他
0 没有损伤
1 轻度损伤(5-24%
2 中度损伤(25-49%
3 重度损伤(50-95%
4 完全损伤(96-100%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0 结构无变化
1 完全缺失
2 部分缺失
3 附加部分
4 异常维度(下垂、畸形)
5 不连贯(闭合不全、闭锁、穿孔)
6 差异位置(外翻)
7 结构定性改变(麻痹)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0 不止一个区域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4 前端
5 后端
6 近端
7 远端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损伤的程度
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
 
干预手段
S手术
 
其他
6 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表注:使用四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干预手段,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干预的手段;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其他,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其他。
A.4.2.3身体结构四级限定值的使用
四级限定值是在ICF身体结构前三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
四级限定值在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细化说明损伤的范围。例如s7302.323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90%,在前三级限定值相同的情况下,为了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在四级限定值规定了空格、ZYX…的损伤程度越来越高,直到一级限定值更高等级)。例如:
s750.1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s750.2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s750.263Z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s750.3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又例如:
s7302.323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s7302.323Z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s7302.323Y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此外,四级限定值还可以说明其他内容,例如:
s75021.4136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其中四级限定值6”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再有,四级限定值还可以特指某些干预手段,比如S”指“手术”,例如:
s4100.418S,s4301.413S表示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A.5相关关系
A.5.1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的相关关系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是平行的。当使用身体功能编码时,应该检查是否需要运用相应的身体结构编码。例如b210-b229表示视功能及相关功能,它和s210-s230表示的眼及其相关结构存在相关关系。
A.5.2编码的相关关系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的编码存在三种形式:只有身体结构编码、只有身体功能变化以及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A.5.2.1只有身体结构编码
例如:s3100.328(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不同的身体结构编码之间用“,”联系。如:s3100.224,s3100A.221/2(鼻尖一侧鼻翼缺失)
A.5.2.2只有身体功能编码
例如:b110.4(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b110指意识功能)
不同的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联系。如:b230.41/2,b230.32/1(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A5.2.3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分号“;”联系,形成一个组合。如:
s5400.328;b5152.3(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身体结构和不同部位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逗号“,”联系。如:
s220.411/2,b210.4Z2/1(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A.5.2.4身体结构及身体功能编码的并列选择
身体结构编码或功能结构编码之间是/(“或”)的选择关系。例如:
s3108A.251/2单侧(左侧右侧)鼻腔闭锁
s3108A.251/2/s3108B.251/2单侧鼻腔鼻孔闭锁
s7302.323/s7302.883;b710.3双手缺失大于等于50%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s73011.411/26/s75021.411/26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右下肢缺失
 
附录B
(资料性目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结构、功能代码列表
B1
ICF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110
脑的结构
b110
意识功能
 
 
b117
智力功能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s220
眼球的结构
b210
视功能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b2101
视野功能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b230
听功能
s3100
外鼻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3200
牙齿
 
 
s3203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b399
发声和言语功能,未特指
s4100
心脏
b410
心脏功能
s41008
特指心肌
 
 
s4203
 
 
s4301
 
 
s43018A
肺叶
 
 
s4302A
肋骨
 
 
s530
胃的结构
b5102
咀嚼
s5400
小肠
b5105
吞咽
s5400A
十二指肠
b5152
吸收养分
s5400C
回肠
b525
排便功能
s5401
大肠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盲肠
 
 
s550
胰的结构
 
 
ICF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肛门
 
 
s6100
b620
排尿功能
续表B1
ICF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6100A
孤肾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s7100
颅骨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s7101A
上颌骨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s7101B
下颌骨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s7201
肩关节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s730
上肢的结构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s73001
肘关节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s73008A
肱骨骺板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s73008B
尺骨骺板
 
 
s73008C
桡骨骺板
 
 
s73011
腕关节
 
 
s7302
手的结构
 
 
s7400
骨盆部骨
 
 
s750
下肢的结构
 
 
s75001
髋关节
 
 
s75008A
股骨骺板
 
 
s75008B
胫骨骺板
 
 
s75008C
腓骨骺板
 
 
s75011
膝关节
 
 
s75020A
全部足趾
 
 
ICF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75021
踝关节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
足弓
 
 
s760
躯干的结构
 
 
s76000
颈椎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续表B1
ICF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s8100
头颈部皮肤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s8102
上肢皮肤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参考文献
[1]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2]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6]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7]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8]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9]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0]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12]欧盟残疾评定量表
[13]台湾新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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