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1. 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并不解除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所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侵权行为、索赔或“诉讼”时的义务
(1)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索赔的“事故”或侵权行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①“事故”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②受害人及目击证人的姓名、住址;及
③“事故”或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或损失的性质及地点。
(2)受到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必须:
①立即详实记录索赔或“诉讼”内容及收到的日期;并
②立即通知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确认保险人已收到以上书面索赔或“诉讼”的通知。
(3)被保险人必须:
①立即将所收到任何有关索赔或“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的复印件送交保险人;
②授权保险人取得各项记录及其他信息;
③配合保险人就该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抗辩;及
④在其他个人或组织因适用于本保险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需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险人要求,协助保险人对该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
(4)除必要的急救费用外,非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承诺任何赔款、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费用,但被保险人自己支出费用或自行负担赔款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相关义务,导致保险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其他保险
对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有效并可取得赔偿的保险存在时,保险人责任将限于以下情况:
(1)基层保险
除非以下第(2)款所述情况适用,否则本保险为基层保险。如果本保险为基层保险,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不受影响,除非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在其他保险亦为基层保险时,保险人将与所有其他基层保险按照以下第(3)款确定的方法分摊赔偿金额。
(2)超赔保险
如果:
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无追溯期;或
②其他保险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后仍然有效;
则本保险合同仅对任何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之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负赔偿之责——无论该其他保险是基层保险、超赔保险、意外事故保险或任何其他基础的保险,该保险生效日期早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始日期,并非以索赔发生制为赔偿基础。当本保险作为其他保险的超赔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各项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①在无本保险情况下,损失金额超过所有其他保险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的部分;
②超过其他保险中的所有免赔额和自保额之总和的部分。
如果其他保险为本超赔保险条款中未提及的保险,且该其他保险并非专门为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述之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而购买的超赔保险,则保险人将分担超出该其他保险范围的剩余的损失。
(3)赔偿责任分担方式
如所有其它有效保险允许等额分摊时,保险人也当依此方式分担赔偿责任。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等额分担赔偿直至该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已赔尽或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若任何其它保险不允许等额分摊,则保险人将根据责任限额分摊。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以该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在所有被保险人可获得的所有保险责任限额之和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4. 保险费的调整和结算
(1)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及费率计算保险费。
(2)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保险费仅为预付保险费。在每一结算期满时,保险人将计算该期实际应付保险费,并通知投保人按照账单上列明的时间缴付结算保险费。若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已支付的预付保险费和结算保险费之和大于其实际应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应将保险费超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存保险人结算保险费所需的相关资料、记录,并根据保险人要求,随时提供这些相关资料、记录的复印件。
5. 陈述
投保人、被保险人接受本保险合同时,即表示同意以下事项:
(1)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声明是准确及完整的;
(2)该声明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和/或提供的投保书;且
(3)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陈述和/或提供的投保书签发本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或错误陈述了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事实或情况,则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6. 被保险人的可分性
除了在本条款项下对责任限额以及明确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外,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
(1)视每一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的唯一被保险人;且
(2)分别适用于每一被索赔或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
7. 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就保险人根据此保险合同已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进行追偿,则此追偿权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该项权利之行为。应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需提出“诉讼”或向保险人转移此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
8. 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单明细表列名的投保人可以提前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保险人,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2)保险人可以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投保人,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若因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在解除之日前至少10天发出解除通知;
②若因其他原因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在解除之日前至少30天发出解除通知。
(3)保险人应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保险人所知道的投保人的最新通讯地址。
(4)书面解除通知应当列明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本保险合同将自该解除之日终止。
(5)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保险费:
1、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
应退保费=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2、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应退保费 =(1–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但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95%。
不论保险人是否已经退还未到期保费,本保险合同将自解除之日终止。
(6)如果解除通知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凭证可以作为解除通知发出的充分证明。
9. 保险合同变更
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承保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保险单明细表中投保人有权对保险合同条款提出变更申请。但本保险合同只有通过保险人签发批单才能对条款进行变更或删减,签发的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0. 查阅被保险人的账册和档案
在保险期间以及保险期间终止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保险人可以查阅被保险人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账册和档案。
11. 查勘
保险人有权利但没有义务:
(1)随时进行查勘;
(2)对于发现的问题,向被保险人提交查勘报告;
(3)提出改进建议。
任何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仅与可承保性和所收取的保费相关。保险人不进行安全检查,也不承诺履行任何人或组织保障员工或公众健康或安全的职责。保险人不作下列保证:
①受查勘的情况是安全的、卫生的;
②受查勘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标准。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保险人,还适用于任何提供保险检查、查勘、报告或建议的评级、咨询、估价或者类似服务的组织。
12. 保险费
保险单明细表上的投保人:
(1)负有支付全部保险费的义务;且
(2)享有收取保险人退还保费的权利。
13. 适用法律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有关保险合同适用的争议,则该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解决。如发生任何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时,各方同意将此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