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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新型冠状病毒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21通用版)-京东安联财险
(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110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见释义9.1)或体征(见释义9.2),经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9.3)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SARS-CoV-2)的,并因此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4.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
3.非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
5.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有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申请人完整填写并签名确认的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含门诊和住院);
4.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等,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就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6.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7.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9.释义
9.1症状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9.2体征
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9.3医疗机构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治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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