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终身防癌险——保险条款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健康
平安健康【2020】医疗保险030号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1、3.2、2.2、脚注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部分保险计划需要被保险人遵循特定的流程就医……………………………….………2.2.3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脚注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1.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如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1.6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和医疗机构
2.2 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的申请
5.4 保险金的赔付
5.5 诉讼时效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错误
7.3 合同内容变更
7.4 联系方式变更
7.5 效力终止
附表1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计划表
附表2 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服务手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期限为准。
1.3保险对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前365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境内居住至少240天。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不满1周岁,则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投保之日止累计日数的三分之二;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之日符合1.4条投保年龄要求;
3.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投保人的家庭成员若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与被保险人同时参保本保险。家庭成员仅指投保人的父母、子女以及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在不变更保险计划的前提下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重新投保申请或者重新投保时要求变更保险计划的,视为首次投保,需要重新核保,投保成功的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您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金应承担连带责任。
1.6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非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我们有可能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计划和医疗机构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保险金总限额、赔付比例及特定项目限额见保险计划表。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不同,本主险合同中指定的医疗机构是以下两类中的一类:
(一)国内质子重离子医院
指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国内质子重离子医院的范围,并在我们的官方网站进行展示。
(二)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
指附表2所列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中的医疗机构。我们会跟踪分析并适时更新和公布海外特定医疗机构质子重离子医院列表。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查询最新的海外特定医疗机构质子重离子医院列表。
您在本主险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外的任何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罹患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将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费。以下情形,无等待期: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且没有变更保险计划的。
2.2.2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实际支出并由该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用票据为准)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见附表)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不包含手术、化学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以外的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其它治疗的相关费用。
如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包含的指定医疗机构是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我们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外还承担如下费用的保障:
1.转运费
指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授权服务商批准使用救护车在同一城市内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2.翻译费
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产生的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3.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指治疗由本保险安排的海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的费用。这些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需要立即在治疗国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处置;
(2)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满足归国行程所需。
2.2.3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就医流程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所包含的指定的医疗机构是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那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需经过以下评估流程并经授权服务商的安排,才能前往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一、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就医适应症评估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希望前往本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需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将对被保险人是否属于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适应症进行评估:
(一)保险合同凭证和被保险人完整填写并签署的理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以及医院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专科医生给出的放射治疗建议;
(四)能证明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评估适应症的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境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护照和出入境记录等);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未通过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适应症评估,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
被保险人通过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适应症评估后,应向授权服务商提交《质子重离子治疗评估申请表》和《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授权服务商将为被保险人推荐三所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并将被保险人的相关资料提交至选定的医疗机构,由其评估是否接受被保险人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认为被保险人不适合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治疗方案授权书签署
如果被保险人通过选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评估且至少有一所本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被保险人进行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选定接受其中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就所选医疗机构名称以及就医计划等内容与授权服务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等相关文件后,授权服务商将为其进行就医安排。本合同的就医安排只对治疗方案授权书上约定的医疗机构有效,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就医安排自负交通住宿费用前往指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就医。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随时可能变化,如果在治疗方案授权书签署之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未在双方选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被保险人需按照上述流程重新进行出国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可行性评估。
2.2.4赔付限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赔付保险金,但我们累计赔付的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总限额为限,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年度保险金总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5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3责任免除
3.1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
(三)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前往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见附表2)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和签证费用等;
(二)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费用;
(三)并发症的治疗(海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除外)、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所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紧身胸衣、绷带、拐杖、假发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随访
(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不是在开具该相应处方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购买的(以收费票据为准);
三、被保险人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不含确诊初次发生当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含港澳台)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我们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
 
3.2其他免责条款
除“3.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保险责任”、“5如何领取保险金”、“8.2年龄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以及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您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若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申请重新投保,您应于上述60日内支付应缴保险费;若您未在上述60日内支付应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4.2宽限期
在本主险合同1年的保险期间内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应缴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0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宽限期。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应缴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5.3.1国内质子重离子医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国内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后,应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赔付:
(一)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完整填写并签署的理赔申请书;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检查检验报告和完整病历;
(四)由国内质子重离子医院出具的医疗病历、出院小结(如有住院)、药品处方、药品明细、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以及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告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5.3.2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详见2.2.3)在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治疗所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符合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金,我们将直接向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支付,被保险人无须也不应当向我们申请支付保险金。
5.4保险金的赔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赔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30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7.2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赔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赔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附表1: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计划表
根据您在投保时选择的医院列表,本主险合同共计有两个不同价格的保险计划,详如下表。
保障计划
计划一
计划二
指定医疗机构
国内质子重离子医院
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
(详见附表2)
赔付比例
100%
100%
保险金总限额
人民币100万元
人民币100万元
床位费限额
人民币1500元/天
 
附表2:
平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清单
序号
国家或地区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外文名称
地址
1
中国台湾
林口长庚纪念医院质子暨放射治疗中心
/
中国台湾桃园市龟山区复兴路五号林口长庚纪念医院
2
日本
国立癌症研究中心东医院
国立がん研究センター東病院
千葉県柏市柏の葉6-5-1
3
日本
相泽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相泽病院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長野県松本市本庄2-5-1
4
日本
名古屋质子治疗中心
名古屋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名古屋市北区平手町1丁目1番地の1
5
日本
医疗法人伯凤会大阪质子线诊所
医療法人伯鳳会大阪陽子線クリニック
大阪府大阪市此花区春日出中1丁目27-9
6
日本
福井县立医院质子线癌症治疗中心
福井県立病院陽子線がん治療センター
福井市四ツ井2丁目8-1
7
日本
兵库县立粒子线医疗中心附属神户质子线中心
兵庫県立粒子線医療センター附属神戸陽子線センター
兵庫県神戸市中央区港島南町1丁目6番8号
8
日本
冈山大学·津山中央医院共同运营癌症
质子线治疗中心
岡山大学・津山中央病院共同運用がん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岡山県津山市川崎1756
9
日本
Medipolis国际质子线治疗中心
メディポリス国際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指宿市東方4423番地
10
日本
筑波大学附属医院质子线治疗中心
筑波大学附属病院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茨城県つくば市天久保2-1-1
11
日本
静冈县立静冈癌症中心
静岡県立静岡がんセンター
静岡県駿東郡長泉町下長窪1007番地
12
日本
北海道大学医院质子线治疗中心
北海道大学病院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札幌市北区北14条西5丁目
13
日本
札幌祯心会医院质子线治疗中心
札幌禎心会病院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札幌市東区北33条東1丁目3-1
14
日本
南东北癌症质子线治疗中心
南東北がん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福島県郡山市八山田7丁目17
15
日本
成田纪念质子线治疗中心
成田記念陽子線センター
豊橋市羽根井本町134番地
16
日本
北海道大野纪念医院
北海道大野記念病院
札幌市西区宮の沢2条1丁目16番1号
17
日本
京都府立医科大学永守纪念尖端癌症治疗研究中心
京都府立医科大学永守記念最先端がん治療研究センター
京都市上京区河原町通広小路上る梶井町465
18
日本
高清会质子线治疗中心
高清会陽子線治療センター
奈良県天理市蔵之庄町470-8
19
日本
兵库县立粒子线医疗中心
兵庫県立粒子線医療センター
兵庫県たつの市新宮町光都1丁目2-1
20
日本
群马大学重粒子线医学研究中心
群馬大学重粒子線医学センター
群馬県前橋市昭和町三丁目39-22
21
日本
国立研究开发法人量子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放射线医学综合研究所医院(QST医院)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量子科学技術研究開発機構放射線医学総合研究所病院(QST病院)
千葉県千葉市稲毛区穴川4-9-1
22
日本
神奈川县立癌症治疗中心重粒子线治疗
设施i-ROCK
神奈川県立がんセンター重粒子線治療施設i-ROCK
横浜市旭区中尾2-3-2
23
日本
大阪重粒子线中心
大阪重粒子線センター
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1-10
24
日本
九州国际重粒子线癌症治疗中心
九州国際重粒子線がん治療センター
佐賀県鳥栖市原古賀町3049番地
25
韩国
三星首尔医院
삼성서울병원
서울특별시 강남구 일원로81
26
韩国
国立癌症中心质子治疗中心
국립암센터양성자치료센터
경기도 고양시 일산동구일산로323
27
印度
印度阿波罗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Apollo Proton Cancer Centre
4/661, Dr Vikram Sarabai Instronic Estate 7th St, Dr. Vasi Estate, Phase II, Tharamani, Chennai, Tamil Nadu 600096
28
英国
英国Clatterbridge癌症中心
The Clatterbridge Cancer
65 Pembroke Place, Liverpool, L7 8YA Clatterbridge Road, Bebington, Wirral, CH634JY Lower Lane, Fazakerley, Liverpool, L97AL
29
英国
Proton Partner's卢瑟福癌症中心
Rutherford Health plc Proton Beam Therapy
15 Bridge Street, Hereford, HR4 9DF, United Kingdom
30
英国
克里斯蒂质子治疗中心
The Christie NHS Foundation Trust
Wilmslow Road, Manchester, M20 4BX, United Kingdom
31
意大利
意大利国家核物理研究所
Istituto Nazionale di Fisica Nucleare
Piazza dei Caprettari, 70-00186 Rome, Italy
32
意大利
意大利CNA0质子重离子治疗中心
Centro Nazionale di Adroterapia Oncologica
Strada Campeggi 53, 27100 - Pavia
33
意大利
意大利特伦托质子治疗中心
Azienda Provinciale per I Servizi Sanitari Provincia Autonoma di Trento
Via Alcide Degasperi 79 -38123 Trento (TN) Italia
34
瑞士
瑞士保罗谢尔研究所质子治疗中心
Paul Scherrer Institut
Forschungsstrasse 111, 5232 Villigen PSI, Schweiz
35
瑞典
瑞典Skandion诊所
Skandion Kliniken
Von Kraemers Alle 26, 75237 Uppsala
36
捷克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布拉格质子治疗中心
Protonova Lecba Rakoviny Proton Therapy Center
Proton Therapy Center Czech, s.r.o. Budínova 2437/1a, 180 00 Praha 8
37
荷兰
格罗宁根大学质子治疗中心
UMCG Afdeling Radiotherapie
UMCG (Fonteinstraat 18), Hanzeplein 1, 9713 GZ Groningen
38
荷兰
荷兰粒子治疗中心
Holland PTC Protonen Therapie Centrum
Huismansingel 4, 2629 JH Delft
39
荷兰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ZON质子治疗中心
Maastro Clinic
Dr. Tanslaan 12, 6229 ET Maastricht
40
法国
法国CAL癌症中心
Antoine Lacassagne Centre De Lutte Contre Le Cancer
Institut Universitaire de la Face et du Cou, 31 Avenue de Valombrose
41
法国
法国居里研究所
Institut Curie
Campus universitaire d'Orsay, Batiment 101, ORSAY
42
法国
法国康城CYCLHAD治疗中心
The François Baclesse Centre-Centre de Protonthérapie Cyclhad
Centre de Protonthérapie Cyclhad, 35 Allée de Dakar, 14200 Hérouville-Saint-Clair
43
俄罗斯
俄罗斯理论与实验物理研究所
Институт теоретической и экспериментальной физики имени А.И. Алиханова
117218 Россия, Москва, ул. Большая Черемушкинская, 25
44
俄罗斯
杜布纳联合原子核研究所
объединённый институт ядерных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ул. Жолио-Кюри 6, г. Дубна, Московская обл., Россия, 141980
45
俄罗斯
圣彼得堡核物理研究所
Петербургски й институт ядерной физики им. Б. П. Константинова
188300, Россия Лен. область г. Гатчина мкр. Орлова роща, д. 1
46
俄罗斯
医学放射学研究中心
Медицинский радиологический научный центр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здравоохранен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Калужская область, г. Обнинск, ул. Королева, 4
47
德国
德国柏林质子治疗中心
Charite Universitatsmedizin Berlin
Campus Benjamin Franklin, Hindenburgdamm 30, 12200 Berlin
48
德国
德国慕尼黑质子中心
Rinecker Proton Therapy Center
Schäftlarnstraße 133, 81371 München
49
德国
德国海德堡重离子与质子治疗中心
Universitatsklinikum Heidelberg
Im Neuenheimer Feld 672, 69120 Heidelberg
50
德国
德国西部埃森质子治疗中心
Universitatsmedizin Essen Westdeutsches Protonentherapiezentrum
Westdeutsches Protonentherapiezentrum Essen, Am Mühlenbach 1, 45147 Essen
51
德国
PTC德勒斯顿大学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Universitatsklinikum Carl Gustav Carus Dresden
Haus 1, Fetscherstraße 74, -68-01307 Dresden
52
德国
马尔堡重离子治疗中心
Marburger Ionenstrahl Therapiezentrum
Am Universitätsklinikum Marburg, Baldingerstraße, 35043 Marburg
53
丹麦
丹麦粒子治疗中心
Aarhus Universitetshospital
99 Palle Juul-Jensens Boulevard, 8200 Aarhus N
54
波兰
波兰科学院核物理研究所
Centrum Cyklotronowe Bronowice
Ul. Radzikowskiego 152, 31-342 Kraków
55
奥地利
奥地利MedAustron质子治疗中心
MedAustron
Marie Curie-Strasse 5, 2700 Wiener Neustadt, Austria
56
南非共和国
南非国家研究基金会-iThemba实验室
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iThemba LABS
Somerset West 7129, South Africa
 
注:我们保留对本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
1同时参保
指同一投保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且所有被保险人均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况。
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险事故
指发生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4保险金总限额
指我们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或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县区级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6恶性肿瘤
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陪床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不包含手术相关费用、化学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以外的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相关费用。
(1)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床位费可能因您选择的计划而存在限额。
(2)陪床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由医疗机构为其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陪同人员限一名)。
(3)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5)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6)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手术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7)诊疗费又称医师费,指医护人员的专业诊断劳务费用。
(8)药品费指被保险人在治疗地使用的,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治疗地当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中草药类药品。
8化学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学疗法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学治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
9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射疗法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
行的治疗。
10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
11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12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
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1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实验性医疗
指未被国际医疗界认可的医学科研组织所普遍接受的对于治疗疾病或者损伤是安全、有效、合适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或者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
18治疗方案授权书
指在被保险人通过本合同5.3.1有关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各项评估后,在本合同约定的海外特定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之前,由授权服务商出具的包含指定医疗机构名称、我们承担的治疗项目以及治疗时间等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19随访
指被保险人在没有任何临床疾病体征和阳性医学检查结论的情况下,到医疗机构进行的、为确认其未来是否可能患病或预防未来患病的所有医疗行为(包括问诊、治疗、用药、检查、复查等)。
20保险费约定支付度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1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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