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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太平洋产险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4】(附)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交通旅行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财产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驶的、投保时由投保人指定的非营运客车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中存放的随车行李物品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第三条
       下列物品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1、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等贵金属、珠宝、玉器、首饰、手表、笔、打火机;
       2、古币、古玩、古书、字画、邮票、陶瓷制品等艺术品、收藏品;
       3、有价证券、购物卡、银行卡、存折;
       4、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存储卡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5、机动车辆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及另外加装的车载电话、电视、音响、电脑等固定设备;
       6、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7、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标本;
       8、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
       2、非地震或海啸引发的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3、火灾、爆炸;
       4、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行驶中坠落,外界物体倒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码头、桥梁和隧道坍塌;
       6、机动车辆在行驶中或在停车场、居住区的院内停放期间,发生抢劫或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
       2、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乱、骚动、恐怖活动;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乘车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6、被保险人未采取锁紧车门、关闭车窗、启动防盗装置等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
       7、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其他情形下驾车;
       3、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行驶证和号牌不在有效期内,或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在被保险人的其他车辆上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第八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对盗抢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约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便携式电子设备、手提包以及其他形式的储物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约定最高赔偿限额。具体财产的赔偿限额高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仍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发生盗窃、抢劫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2、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能证明损失保险财产价值的相关凭据;
       2、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机动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属于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3、保险财产清单及施救费用的单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盗窃、抢劫所造成的损失清单、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90天后仍未能破案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盗抢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其中,盗抢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照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3、保险人赔偿保险财产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率)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率)。
 
第十六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盗窃、抢劫事故损失赔偿后,保险人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取得保险财产的相应权益。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3、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4、碰撞:指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5、倾覆:指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6、坠落:指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机动车辆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机动车辆损失的,不属于坠落。 
       7、外界物体倒塌:指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8、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9、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10、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11、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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