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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疾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人保财险
C00000231922021122328173
1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旅行类意外健康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从以下 2.1.1 至 2.1.2 两项保险责任中选择一项投保,并约定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以书面形式在保险单中载明,并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为依据给付保险金。保险单中未载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1.1 急性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见释义),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内(含 7 日)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2 疾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旅行期间罹患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30 天(含 30 天)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责任免除
2.2.1 通用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5)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人工流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变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1)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12)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情形;
(13)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4) 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5) 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
(16)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7) 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18)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2.2.2 急性病身故的责任免除
如投保人选择投保 2.1.1 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则因传染病(见释义)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按照旅行类型,相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 通用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 不同旅行类型的申请材料
3.2.1 商务旅行
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3.2.2 其他旅行
(1)境内旅行: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2)境外旅行: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4释义
4.1 被保资格
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4.2 突发急性病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4.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4.4高风险运动
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
(1)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 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5既往症
(1)商务旅行
指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①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②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③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三十天内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2)其他旅行
指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①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②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③ 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两年内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单独载明不属于既往症的疾病或病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
4.6 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4.7保险金申请人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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