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该产品包含以下条款,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平安健康
平安健康【2020】医疗保险024号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6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保险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费率有可能调整……………1.7、5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6、2.2、3、注释、附表等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6.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  ………………………………………………………………………..脚注6
费用补偿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保障区域
1.6 犹豫期
1.7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2.2 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健康优选因子
5.保险费率的调整
5.1 保险费率的调整
5.2 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3 保险费率调整的上限
5.4 保险费率调整流程
6.如何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6.4 保险金的赔付
6.5 诉讼时效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和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与性别错误
8.3 合同内容变更
8.4 联系方式变更
8.5 效力终止
8.6 争议处理
附表1: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计划表
附表2:特定疾病清单 
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
本保险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费率有可能调整。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产品说明书、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期限开始日为准。
1.3 保险对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前365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居住满183天;
2.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开始之日符合1.4条投保年龄要求;
3.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并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本主险合同不接受同一被保险人的重复投保。
投保人的三个及以上家庭成员(包括投保人本人)若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同时参保本保险,形成家庭保单。家庭成员仅指投保人本人,投保时与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投保人的父母以及投保人的子女。我们不接受非同时参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合并为家庭保单。
1.4 投保年龄
指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5 保障区域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障区域外就医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7 保险期间与保证续保
本主险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期间为20年。保证续保期间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20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未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主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您需要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的费率表结合健康优选因子缴纳保险费,才能继续享有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做核保审核,如我们审核同意继续承保该被保险人,将与您协商继续投保事宜。协商达成一致且您已按当时被保险人适用的费率缴纳保险费,则进入下一保证续保期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您在下列任一情形之后的投保或续保申请均等同于首次申请投保,我们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即使我们同意了您的投保申请,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见2.2条保险责任)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1.您在投保时对我们询问的问题未做如实回答,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主险合同1年的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3.您在保险期间结束后60日内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的保险费。
4.我们向您赔付的保险金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总限额。
本主险合同属于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是不确定的,详见本条款第5条的约定和产品说明书。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免赔额、保险责任中各项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赔付比例详见保险计划表。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发生的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罹患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详见附表2)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所有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
2)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本主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应缴的保险费,完成续保的。
2.2.2 免赔额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2.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举例来说,假设免赔额为10000,如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未就诊过,则免赔额余额为10000;如第一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8000,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2000,本次赔付为0;如第二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6000,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0,本次赔付为4000乘以赔付比例。由于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在该被保险人剩余的保险期间内,不再需要抵扣免赔额。
请注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2.2.3 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
本主险合同所有保险金所涉及的药品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均仅赔付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我们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与本保险正式上市销售所在年度的年末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一致,但不包括本主险合同明确除外的医疗器械。我们会逐步扩展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并按理赔时最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赔付保险金。您和被保险人可以登录我们的官方网站和保险合同指定的网络平台查询最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
2.2.4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包含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具体如下: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上述费用统称为“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依据2.2.6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间到期时,被保险人尚处于住院状态中,则在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前,我们将继续按前一保险期间的赔付限额与年度免赔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
2.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肿瘤化学疗法、肿瘤放射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免疫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诊手术
我们依据2.2.6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赔付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在医院门诊急诊部门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依据2.2.6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赔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指定门诊急诊医疗。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项责任仅承担发生在医院内且由医院实际收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的赔偿责任。
2.2.5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详见附表2)定义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在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内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赔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包含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具体如下: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特定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陪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我们依据2.2.6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定疾病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特定疾病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肿瘤化学疗法、肿瘤放射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免疫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诊手术。
我们依据2.2.6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特定疾病指定门急诊医疗医疗保险金。
3.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特定疾病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依据2.2.6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定疾病指定门诊医疗。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项责任仅承担发生在医院内且由医院实际收取的住院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的赔偿责任。
2.2.6 保险金计算方式
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医院收取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符合保险责任定义的医疗费用-未抵扣完毕的免赔额)×赔付比例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时,您可以调整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状态,其余时间不能更改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状态。
2.2.7 保险金赔付限额
1.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以保险计划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其限额时,我们对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责任终止并开始仅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当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赔付金额也达到保险计划约定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时,我们在本主险合同1年的保险期间内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
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基于连续投保的多份本主险合同赔付的所有保险金均以保险计划中约定的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总限额为限,当我们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赔付的保险金达到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总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8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3 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除特定疾病外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既往症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疾病,但特定疾病清单中特定原因引起的艾滋病除外;
9)体检、疗养、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费用以及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0)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1)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4)牙科保健与牙科治疗;
15)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6)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
17)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就医治疗:
·从事保险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的职业;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2米以上水深的自然水域水面或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运动;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普通正常理解的地面超过10米的高空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翼装飞行、攀岩等;
·故意进入一般认知中存在生命危险的环境中或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自然区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类军事活动,如摔跤、武术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动;
·各类特技表演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竞速冰雪运动等。
18)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0)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相关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2)虽然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不是自开具该处方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购买的(以收费票据为准);
3)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4)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5)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6)所有基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造成的医疗费用;
7)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以及所有有源植入器械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8)各种矫治和防护器械、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轮椅、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等所有非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3.2 其他免责条款
“3.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保险责任”、“6.2保险事故通知”、“8.2年龄错误”、各处“脚注”以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保险上市时的费率表是初始费率表,在保险计划一致的前提下,初始费率表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以及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三个要素分组确定的。由于等待期的存在,首次投保的费率会低于续保的费率。您应缴纳的保险费是按照费率表上被保险人对应的费率乘以健康优选因子确定的,首次投保时所有被保险人的健康优选因子均为1.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应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向我们支付应缴保险费;若您未在上述60日内向我们支付应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保证续保期间也将一并终止。
4.2 健康优选因子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时,我们会根据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期间内的运动状况和健康状况将被保险人分为五个运动健康群体,在计算续保需要交纳的保险费时,五个群体将分别在续保费率表基础上乘以相应的健康优选因子,具体如下:
运动健康群体
健康优选因子
标准体
1
优选体1
0.95
优选体2
0.90
超优体1
0.85
超优体2
0.80
被保险人运动健康状况的提交和收集方式以及五个群体的划分标准我们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health.pingan.com)、官方手机应用程序(APP)公示。
 
5 保险费率的调整
5.1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保险是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应缴纳的保险费可能在初始费率的基础上调整,但我们首次调整费率的时间不会早于本保险正式上市销售之日起满三年且每次调整费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有权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分组方式根据您投保时或保费应缴日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被保险人是否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等因素确定。我们不会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5.2 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我们有权对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1.上一年度本保险赔付率≥85%;
2.上一年度本保险赔付率≥上一年度行业平均赔付率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5.3 保险费率调整上限
费率调整时,本保险不同费率组别会有相同或者不同的调整幅度,但单个费率组别每次费率调整的上限为30%。
5.4 保险费率调整流程
我们会每年回顾本保险的既往赔付率,如果确定对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将在本公司主页(health.pingan.com)“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项下的“长期医疗保险”栏目中,对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说明费率调整的原因及调整结果,并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在我们进行调整前,费率调整情况公示期不短于30日。对于公示期内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公示另有说明外,公示期满后,我们将对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自费率调整之日(含)起:
1)首次投保本保险的,您应当按调整后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2)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自下一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您应当按调整后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费率调整前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果您不同意按调整后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可在当前保险期间结束后向我们明确声明不再续保。
6 如何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主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6.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处方;
4)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的赔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赔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30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和保证续保的权益。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年龄和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赔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赔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8.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1: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计划表
                                                                            
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
800万
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
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万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120种)
200万
保险期间
1年
保证续保期间
20年
投保年龄
0-55周岁
犹豫期
15天
保障区域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医院范围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
年免赔额
1万
等待期
90天
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赔付(基本医疗保险罚则60%
住院前后门急诊(前后30天
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赔付(基本医疗保险罚则60%
住院前后门急诊(前后30天
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附表2:平安e生保长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特定疾病清单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释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释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释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释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投保时在0至3周岁的保单,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释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释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注释5)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27-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注释5)IV级。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8-严重冠心病
 
指被保险人经由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29-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30-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31-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是指由于病理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多系统损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3-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其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34-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5-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疗机构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疗机构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罹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6-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7-严重脊髓灰质炎
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8-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单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40-I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41-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救护车工作人员
护士
助产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警察(包括狱警)
医院护工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43-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下列所有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结果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44-主动脉夹层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有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影像学证据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急诊条件下进行的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5-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46-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47-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48-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49-胰腺移植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50-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循环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5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心功能衰竭并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3-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局限硬皮病;(2)嗜酸细胞筋膜炎;(3) CREST综合征。
 
54-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超过30天,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血清ALP>200U/L;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5-严重克-雅二氏病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释4)地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6-开颅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未破裂动脉瘤预防性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切开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手术、经蝶骨肿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7-一肢及单眼缺失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于5 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58-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而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由踝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x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x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0-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淀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原导致双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61-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和DLCO(CO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63-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4-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5-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6-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被保险人因急性白血病、恶性淋巴瘤或多发性骨髓瘤实际接受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因上述所列疾病以外疾病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2)非造血干细胞移植。
 
 
67-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注释5)IV 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8-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 III 级及 第 IV 级)。
 
69-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帕金森综合征或其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
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70-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在年满18周岁前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明显的关节畸形,以下关节中至少其中三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2)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1-严重心脏衰竭CRT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72-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73-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4-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75-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76-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续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77-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症)
 
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78-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斑丘疹、疱疹。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儿科专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发症:
1)有脑膜炎或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有脑膜炎或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脏扩大或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79-骨生长不全症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质疏松和折。本合同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性骨折进行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80-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脊髓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神经损害,持续90日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日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81-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脉瘤或其他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82-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83-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WHO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84-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85-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延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该病必须经由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理赔时提供检的病理报告。其它类型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氏病 )不在保障范围内。
 
86-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和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87-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体力活动能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功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88-艾森门格尔综合症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 (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
 
89-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多与遗传有关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0-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1-Brugada综合征
 
被保险人被三级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45岁以下猝死家族史;
2)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且具有完整的诊疗记录;
3)心电图有典型的I型Brugada波;
4)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92-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注释4)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注释4)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4-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5-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非化脓性炎症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头痛、呕吐和视乳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癫痫发作或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和面神经麻痹。
 
97-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释4)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98-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9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0-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01-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102-严重小肠疾病并发症
 
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切除部分或全部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103-严重哮喘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哮喘,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下降,轻微体力活动即有呼吸困难,且持续六个月以上
3)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由影像学检查证实的胸廓畸形;
4)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104-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106-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107-因器官移植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109-严重的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并且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 手术180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a.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10-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或>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 >3.5mg/dl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 MODS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严重气性坏疽
 
严重气性坏疽: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3-严重的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注释4)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114-闭锁综合征
"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缺失基本的认知功能,缺失对任何刺激的反应,不能与其他人互动。诊断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认,并必须持续至少一个月病史记录。
 
115-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检测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以诊断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五周岁以后;
2)由儿科专科的主任医师级别的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由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诊断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116-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117-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或者重症监护室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内发病);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 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118-结核性脊髓炎
结核性脊髓炎: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即该疾病首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释1);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释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9-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120-严重的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严重持续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注释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注释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释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释4: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注释5:心功能状态分级是指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状态的分级标准: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1同时参保指同一投保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且所有被保险人均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况。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4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6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不超过标准单人间病房(不包括套房)标准的费用。
标准单人间病房指:病房为单间设计,除独立卫生间外无其他隔间。病房设一张病床加独立卫生间的单人病房。
若某一医院的病房有两种或以上符合定义的病房,则应按其中最便宜的病房计算床位费。
8陪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9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医学必要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10膳食费指住院期间,由作为医院内部专门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11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12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以及相关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13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14药品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15医疗器械使用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购买、租用和使用医疗器械发生的费用。
16医生诊疗费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诊疗费用。
17手术费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性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8救护车使用费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
19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20放射疗法本主险合同所指的放射疗法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光子束放射疗法和电子束放射疗法,不包括质子束放疗、重离子束放疗和中子束放疗。
21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22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23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促进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24门诊手术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门诊手术费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25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指发生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的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和救护车使用费。
26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2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任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持有驾驶资格才能够驾驶的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此等交通工具时驾驶资格证件处于暂扣、吊销或注销状态;
2)驾驶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工具或进行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运输行为,如驾驶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应审验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30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未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行驶证等公共道路、公共水域或空域行驶资格证明;
2)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法律规定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验。
3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32既往症指在第一次投保本保险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主险合同等待期结束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主险合同等待期结束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主险合同等待期结束前发生,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或者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3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10次修订本的简称。
34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35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36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人工或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攀爬建筑物、在离地超过10米的建筑物的顶部或建筑物外无护栏部位逗留、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7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38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39基因疗法指通过各种手段修复缺陷基因,以实现减缓或治愈疾病目的的技术。
40细胞免疫疗法指通过采集人体免疫细胞,在体外进行扩增和功能鉴定,然后向患者转输,达到杀灭血液及组织中的病原体、癌细胞、突变的细胞,从而打破机体免疫耐受,激活和增强机体免疫力的治疗方法。
41赔付率=(本保险年度赔款金额+本保险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保险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保险年度保费收入+本保险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保险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2行业平均赔付率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制作并发布
43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保险期间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续保的: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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