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需为25-50岁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二)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父母,其配偶的父母;
(三)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子女。
第一部分 房屋及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部分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
(三)室内财产,包括:
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装修和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导致的自身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所导致的损失;
(三)标的房屋所在建筑物未按要求施工发生地基下陷下沉、出现裂缝或倒塌而导致的损失;
(四)标的房屋用于出租时,标的房屋内由承租人所有的财产损失;
(五)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标的在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第二部分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发生下列意外事故,且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发生高空坠物;
(二)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
(三)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
(四)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第九条 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对于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五)致害人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造成的人身伤害;
(七)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 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本部分所承保的银行账户包括以下五类: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以上仅限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发行或管理的卡、存折和网银账户。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的,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需对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的,就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挂失、冻结手续费、重新补办手续费,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发生上述第十四条中的保险事故;
(二)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丢失、或被保险人遗忘密码;
(三)其他需要挂失、冻结或重新补办银行账户的情形。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请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或他人在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72小时以内(含)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六)除银行账户挂失、冻结、重新补办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下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当交纳的保费总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中的信息;保险人就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请投保人注意。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车辆的安全。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除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身份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五)被保险人对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一部分中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还需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二部分中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还需提供以下证明和和资料:
(一)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二)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涉及伤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涉及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三部分中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还需提供以下证明和和资料
(一)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损失原因证明,与损失资金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等材料;
(二)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三)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案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若投保人申请退保,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九条
【家庭成员】指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诈骗】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即造成被保险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其财物进行了主动交付或转移所有权。
【盗窃】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在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其财物。
【胁迫】指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保险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告知银行卡的账户或密码、或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其中,暴力是指他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被保险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仅有语言的恐吓或威胁不构成本附加险中的“胁迫”。
【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