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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太平洋产险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25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劫机、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六)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七)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八)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九)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十)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责任期间从被保险人在机场柜台完成登机手续开始至航程结束止。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登机牌复印件;
4、航空公司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如投保人于航班原定起飞时刻之前退机票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费随机票款一同退还投保人,其他情况下本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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