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一、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医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主要作为体检、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四、初次患有: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并且该疾病在该被保险人投保前并未发病。
五、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包含: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六、疾病:是指本合同签发之日起,经等待期(续保不受此限)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前、等待期内已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需采取诊疗措施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七、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八、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九、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十、乙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药品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的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十一、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十二、加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社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1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1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十三、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十四、护理费: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十五、膳食费: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十六、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七、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十八、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九、手术费用: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手术材料费:包含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材料。手术植入材料包括起搏器、钛钉、钛板、钛网、各种支架、人工关节、人工心脏瓣膜等植入式人工器官等手术中留置体内的生物相容性材料,以上材料限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材料。
二十、救护车费: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同城救护车费用。
二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十二、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十三、尿毒症:是各种晚期的肾脏病共有的临床综合征,慢性肾脏病终末期又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心脏瓣膜疾病:指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的瓣膜出现病变,造成心脏功能异常,最终导致心力衰竭的单瓣膜或多瓣膜病变。
例如: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关闭不全、多瓣膜病。
二十六、脑肿瘤:是指发生于颅腔内的神经系统肿瘤,又称颅内肿瘤、颅脑肿瘤。
例如:脑膜瘤、胶质瘤、室管膜瘤、垂体瘤、听神经瘤。
二十七、肝硬化:一种或多种病因导致的,以肝组织弥漫性纤维化、假小叶和再生结节为组织学特征的进行性慢性肝病。
例如:肝炎后肝硬化、血吸虫性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
二十八、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二十九、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三十、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三十一、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职业或进行此类活动。
三十二、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三、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四、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三十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三十六、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具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为准。
三十七、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八、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十九、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四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